FMVSS213儿童保护装置中文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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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49联邦法规全书(CFR)第 V章(2002年 1月 10日版) 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 DOT

§571.213

§571.213第 213号标准:“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飞机使用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要求。 S2.目的:本标准用于降低机动车和飞机事故中儿童受伤及死亡的数量。

S3.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客车、多用途客车、卡车和公共汽车,以及使用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机动车和飞机。 S4.定义

附加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所有便携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无靠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除腰带锁定座位以外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包括座位平台,不需要展开为儿 童背部或头部提供软垫,及在正面碰撞时,限制儿童身体向前移动的结构装置。

腰带锁定座位是指将儿童固定在车辆座位上,提高儿童舒适性的车用 II 型安全带系统的儿童约束保护系 统,无正面碰撞时,限制儿童身体前移运动的结构装置。 辅助车座椅是指无靠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或腰带锁定座位。

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设计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成为机动车永久性安装的组成部分。 车床是指设计在一个连续平坦的表面,按仰卧或卧姿限制或锁定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按 FMVSS第 225号(§571.225)第 S3的规定。

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除 I 型或 II 型座位安全带以外,设计用于机动车或飞机上约束、座位或锁定 50 磅 以下儿童的装置。

接触面是指在根据 S6.1 条规定进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测试时,S7 规定的相应试验假人可能接触的儿童约 束保护系统表面(不含腰带、腰带扣或皮带调整件)。

工厂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根据本章第 567部分的规定,经验证属于完整的或改装过车辆之前,机动 车内已安装或将永久性安装的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除车床外,将儿童面向机动车正常行进方向相反方向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代表性飞机乘客座位是指联邦航空管理局批准生产的飞机乘客座位、或符合图 6要求的模拟乘客座位。 座位方向基准线或 SORL是指图 1A所示通过 Z点的水平线。

专用车体是指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制造、或计划制造的实际车型部分,包括固定系统的完整环境。如果 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制成、或计划作为座位一部分而不是前面座位,这些环境包括前面座位靠背、内 部后侧门板和镶边、地板面板、邻柱(如 B 柱、C 柱),以及顶板。如果固定系统是、或计划制成前座位 一部分,这些环境包括表盘、驾驶系统及相关的调整硬件、地板或操作台上安装的杠杆和按钮、内前侧门 板和镶边、前面座位、地板面板、A柱和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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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绳锚固见 FMVSS第 225(§571.225)S3规定。 系绳带见 FMVSS第 225(§571.225)S3规定。 系绳钩见 FMVSS第 225(§571.225)S3规定。

躯干是指坐姿模拟测试假人的身体一部分,不含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座位表面与试验假人肩膀头之间的大 腿。

S5. 要求。(a) 在进行 S6.1和本段规定的测试时,配备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机动车应符合本节要求。 (b) 在进行根据 S6.1和本段规定的测试时,按规定,制造用于机动车的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本节要 求。当安全带按制造商建议的方向定位(如向前、向后或侧向)时,根据 S5.6,和使用 S7 规定的测试假 人进行测试时,每个附加系统应符合各个安全带座位靠背角度调整位置和安全带布放位置的要求。 (c) 飞机使用的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本节和 S8补充要求。 S5.1动态性能

S5.1.1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完整性。在按 S6.1规定进行测试时,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满足本节第(a)到(c) 段落的要求。

(a) 证明未完整分离负荷承载结构件,和既未部分分离半径小于 1/4英寸的表面、或系统结构件相邻环绕接

触表面大于 3/8英寸的突出面。 (b)(1)除非第(b)(2)段另有规定外,如果可调到不同位置,应保持在测试前的相同调整位置。

(2)(i)根据(b)(2)(ii)段落要求,面向后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可有一种重新布置系统的座位表面的方式,

使系统乘客由向上斜躺姿势转为向上姿势,在测试过程中,返回至斜躺姿势。

(ii)测试前无暴露开口和不大于 1/4英寸,在测试过程中,由于座位表面相对于安全带系统整体运

动结果,不能变小。

(c)如果是前向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在完成测试时,儿童系统后支撑表面与系统座位表面的夹角不允许

大于 45度。 S5.1.2 伤害标准。在进行按 S6.1 要求的测试时,根据 S5.5.2(f)的要求,建议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承载儿 童重量不大于 10公斤(千克),应-

(a) 限定按第 572部分规定的测试假人头部安装的加速仪位置的合加速度,表示为:

? 1 1t 2 adt ? (t2 ? t1) t ?t) ∫ (?? 2 t ??

1

2.5

不应超过 1,000,其中a为g(重力加速度)乘积表示的合加速度,1 t 和2 t 为冲击过程中的两个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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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 572部分规定的测试假人上胸部安装的加速度仪位置合加速度限制不超过 g, 除非累积持续时间间 隔不超过 3毫秒。

S5.1.3 使用者偏移。在进行 S6.1 规定和本节规定要求的测试时,每套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 S5.1.3.1-S5.1.3.3规定的适用偏移限制要求。

S5.1.3.1 不含面朝后和车载床以外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不含面朝后儿童约束保 护系统或车载床,应将测试假人头部限制在系统以内。 (a)对于每个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1)沿中央 SORL测量(按本标准 1B图所述),测试假人头部的任何部分,不准超出标准座位组件 Z点

向前 720mm或 813mm(按 S5.1.3.1表规定)的垂直平移面;以及 (2)沿中心 SORL测量,膝枢轴点,不准超出标准座位组件 Z点向前 915mm的垂直平移面。 表 S5.1.3.1(a)-附加式前向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当此种类型的儿童约 按以下测试时 束保护系统

背带、无靠背辅助车 S6.1.2(a)(1)(i)(A) 座椅和设计供残疾儿 童使用的约束保护系 统

腰带锁定座位

S6.1.2(a)(1)(ii)

这些胸部限制适用 解释性说明:在第 2 列规定的测试 于

头部 813毫米 膝部 915毫米

中,按以下方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按某些条件固定到测试座位组件上 使用腰带和肩部安全带固定;不附加 系绳;

1999年 9月 1日以前 S6.1.2(a)(1)(i)(B) 制造的所有其它类型 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头部 813毫米 膝部 915毫米 头部 813毫米 膝部 915毫米

使用腰带和肩部安全带固定;不附加 系绳;

附加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下部固定; 不附加系绳

1999年 9月 1日以后 S6.1.2(a)(1)(i)(D)(自 头部 813毫米 制造的所有其它类型 2002年 9月 1日起) 膝部 915毫米 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S6.1.2(a)(1)(i)(A)

S6.1.2(a)(1)(i)(C)(自 2002年 9月 1日起)

头部 813毫米 膝部 915毫米

添加腰部安全带;另外,如果提供系 绳,要固定。

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下部固定; 另外,如果有系绳,则要固定。

(b)如果是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在动态测试过程的任何时间,沿膝枢轴点的水平线测量,膝枢轴

节点不能向前超过各膝枢轴节点的最初预测试位置向前 305 毫米的垂直平移面,平行于通过车辆纵 向中心线。 S5.1.3.2 面向后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如果是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测试假人头部的所有部分应限制在系 统以内,测试假人头部任何一侧目标点及通过假人头部重心的横轴和垂直于头部中间截面平面,应通过横 向正交面,其交点包括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最前和最向点(见图 1C)。

S5.1.3.3车载床。如果是车载床,测试假人头部和胸部所有部位应限制在车载床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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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1.4靠背支撑角。在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进行 S6.1规定的测试时,儿童系统靠背支撑面与垂线夹角不 应大于 70度。 S5.2力的分布

S5.2.1头部最小支撑表面-除车床以外的儿童安全带。

S5.2.1.1除非 S5.2.1.2另有规定,除车床以外的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配有通过系统组成部分的连续座位 靠背,防止儿童头部向后移动的安全带(相对于儿童向后),以及-

(a)沿儿童系统座位靠背表面测量,沿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纵向中心线的垂直纵面,从坐姿假人臀部接触 的系统座位表面最低点,应具有一定高度,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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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单位:磅)

高度 (单位:英寸) 18 20磅以下................................................................................. 20 20磅或以上,但低于 40磅................................................... 22 40磅以上.................................................................................

1按S5.5(f)推荐供上述体重儿童使用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2系统座椅靠背部分高度提供的阻力头部后抑枕不大于以上数值。

(b)沿本节(a)段规定高度的水平面测量,宽度不大于 8英寸。除非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带侧支撑,用于

支撑儿童头部的安全带系统部分填塞的表面向前延伸至少 4英寸,沿本节第(a)段规定高度的水平 面测量,宽度不大于 6英寸。 (c)限制测试假人头部向后转动。当假人按 S6.1.2.3要求放入系统内和在系统进行 S6.1规定的测试之前,

假人头部和胸部之间夹角不大于 45度。 S5.2.1.2 S5.2.1.1 对面朝前儿童约束保护系统要求的适用性以及所有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符合性,不含车 床,按 S7.1规定安全带测试使用的测试假人的最大值进行确定。要求本章第 572部分第 I分部要求的 6岁 假人,不能用于确定 S5.2.1.1 的适用性或符合性。如果假人头部任何一侧低于与低于顶部水平的切线,则 面向前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不需要符合 S5.2.1.1的要求 -

(a)标准座位组件,如果属于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假人固定到系统上,且系统根据 S6.1.2 要求在

组件上安装。

(b)车辆座位,如果是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系统启动时,假人按 S6.1.2在系统内固定。 S5.2.2头部冲击保护。除车床外,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 S5.2.2.1和 S5.2.2.2的适用要求。 S5.2.2.1(a)提供儿童靠背支撑的系统表面应平坦或呈凹面,有 85平方英寸以下的连续表面面积。

(b)为儿童躯干一侧提供支撑的各系统表面应平滑或呈凹面,连续表面面积不大于 24平方英寸,建议系

统适用的儿童体重为 20磅左右,或 20磅以下,建议的系统面积为 48平方英寸。 (c)设计用于限制儿童头部向前移动的各系统水平横截面应平坦或呈凹面,各水平纵向载面应平坦、或

具有 2英寸以下的下部结构弯曲半径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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