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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意定抵押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而设定的抵押权,也称为约定抵押权。 269、法定抵押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抵押权。 270、单一抵押权:是在某一特定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例如一栋房屋或一件珠宝商设定的抵押权)

271、共同抵押权:称为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272、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将属于企业的土地、建筑物、机械等物的设别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财产目录的财团,而在其上设定的抵押权。

273、权利抵押权:也称准抵押权,它是指以权利作为客体而设定的抵押权。

274、定额抵押权就是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已确定的抵押权,此类抵押权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275、不定额抵押权:也称最高额抵押权,它是只对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276、抵押权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表弟因灭失、毁损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

277、流押契约: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作出的如下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流押契约也被成为抵押物代偿条款、流抵契约或直流抵押,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押契约。

278、抵押人: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活着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279、抵押权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于在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册上的事实。

280、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三种类型。

291、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即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或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292、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即前一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即便因清偿等非抵押实现之外色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并没有消灭而依然存在,因此后以顺位的抵押权的顺位无法相应地晋升。

293、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即前一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倘因清偿等非抵押权实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也灭失,后以顺位的抵押权的顺位相应的晋升。

294、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先顺位抵押权嗯为了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优先受偿利益加以抛弃的行为。

295、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抵押人为了全体后顺位抵押权的人利益而抛弃自己的优先利益。 296、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数个地眼圈人将其抵押权顺位互相交换的情形。 297、相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了同一抵押人的特定的武当包债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

298、抵押权的绝对抛弃:抵押权人以消灭抵押权的意思而放弃其抵押权的行为。

299、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如果抵押人实行的某种行为足以损害抵押物的价值,此时法律上要赋予抵押权人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

300、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为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

301、抵押权的变价权:就是抵押权人享有的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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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定的方法或者程序变换为价金的权利。

302、浮动抵押权: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者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303、浮动抵押权的确定,也称为结晶或封押,它是指这样一个程序,即浮动抵押权因抵押财产的确定而成为固定抵押权,抵押人初值抵押财产的权利终止,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04、共同抵押权:又称为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305、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06、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307、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也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它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具体特定。

308、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09、意定质权: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设定的质权,也称为约定质权。 310、法定质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质权。

311、民事质权:是指使用民法规定的质权。商事质权:是使用商法规定的质权。营业质权是指使用当铺业的当铺业质权。

312、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313、特殊质权:是指质权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的质权,主要包括共同质权、最高额质权。 314、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作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设定或者发生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于被担保债权即主债权的属性。

315、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16、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读设定新的质权。

317、质权人代充质物的权利:亦称变价权,它是指质物有毁损或者其价值显有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以所得的价金代充质物的权利。 318、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319、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依法可转让的各类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320、有价证劵:是指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劵为必要。

321、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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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323、仓单:是指仓库营业人应寄托人的请求所填发一种有价证券。

32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25、应有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显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326、权利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届偿清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依法将质押的权利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327、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28、留置权的二次效力:是指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标的物,留置权人就起所占有的物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可排除债务人所为的债权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这是第一次效力即留置效力。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以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中优先受偿的效力是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

329、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可以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标的物的范围。

330、占有:是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331、保护的功能:是指占有制度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的自力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的功能。

332、持续的功能:也称继续的功能,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其占有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所产生的保护合法占有不受所有人的权利继受人的侵犯的功能。 333、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的、内容包含占有物在内的权利。

334、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制度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物权占有;而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制度或者应当制度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335、暴力占有:是通过暴力的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无权占有。 336、和平占有:是通过非暴力手段取得对某物的无权占有。

337、公然占有:是指以公开的方式而进行的无权占有;隐秘占有是指依隐匿的方式,避免他人发现而为的无权占有。

338、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易言之,占有人与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

339、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不直接管领物,而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享有对物的间接支配关系。

340、自主占有: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341、他主占有:非以自己所有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342、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343、占有辅助: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知识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344、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现实生活中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大多是基于本权进行,如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因此当某人占有某物并在其上行使某种权利时,就可以通过占有这种外观而推定占有人是合法地享有该项权利的。

345、占有的侵夺:是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因被侵害而被持续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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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占有的妨害:是指虽未剥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的管领力,但是妨害了占有人对其物的管领,致使占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

347、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348、占有保护请求权:也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或占有人的请求权,它是指当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有被妨害危险存在时,占有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请求权。具体包括三种类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妨害停止请求权。

第四篇 债法总论

349、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50、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

351、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表现为特定债务人所应为的特定行为,因此,无论是义务人还是义务的内容都具有特定性。

35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义务等,违反他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53、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354、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5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35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5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

358、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359、不可分之债:是指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者享有同一债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标的为不可分的债。

360、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361、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为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所提供的,保障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时限而设定的担保,又称求偿担保。

362、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63、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364、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365、有限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

366、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而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367、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对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68、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其债权的权利。保证人的代位权是保障保证人实现追偿权的措施,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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