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

1.企业按规定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2.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交易费用”、“吸收存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溢折价”、“吸收存款”等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251 应付保户红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户红利时,借记“保户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保户红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投保人的红利。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三)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金额,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分出保费”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用”科目。 (四)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付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当分别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三)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

(四)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时,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五)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时,借记“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客户实际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余额。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时,应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证券时,应按承销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将募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应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冲销备查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四)承销期结束如有未售出的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代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应将未售出的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并冲销备查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四、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格,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承销价格计算的承销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承销的证券,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企业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时,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承销证券价款,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同时,冲销备查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四)承销期结束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当比照承销无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通过柜台承销证券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承销无记名证券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但尚未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余额。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的兑付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兑付无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债券,按兑付金额,借记”代理兑付证券“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理兑付证券“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