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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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习题(简答、论述)

第一章

1. 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2. 简述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3. 简述英国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4. 简述美国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5. 简述西方两大法系渊源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1.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 何为要约?何为承诺?有效要约与承诺须具备哪些条件? 3. 简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主要情形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4. 简述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

5. 什么是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有何区别? 6. 大陆法将违约分为哪些形式?

第三章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买方与卖方的义务有哪些? 2. 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3. 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4. 何谓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5. 何谓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6. 简述英国法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有关规定。

7.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移转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1. 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3.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有哪些理由? 4. 简述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第五章

1. 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

2. 比较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3. 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5. 论述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6. 简述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的特点。 7. 简述两合公司的特征。

第六章

1. 简述票据的作用。

2. 简述票据的法律原则。 3. 简述汇票的特征。 4. 简述汇票出票的款式。 5. 简述汇票倍数的方式。

6. 简述参加承兑与承兑的区别。 7. 简述票据保证的特点。 8. 简述本票的特征。 9. 简述支票的特征。

10. 何谓正当持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持票人是如何保护的?

11. 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

国际商法习题(案例讨论)

一、合同条款变更必须书面确认

1989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笔工艺品××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订明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三个月时,公司去点通知“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一个月后,客户来到上海,公司外销员当面向客户再次提出:“货已备妥,请即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答称:“盒子已在香港印刷,两星期内即可发货。”但是两星期满后,盒子仍无消息。公司再次发电催促:“货已备妥,工厂急等内包装盒子进行包装。”三天后,公司又发电传称:“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对这两份电传,客户均不置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厂房向其反映产品均已做好,由于你方未提供内包装盒子,现在1000多平方米的车间堆满了你方定购的产品,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而且,因你方连内包装盒子的规格尺码也未通知工厂,是工厂无法预定外包装箱,势必影响按期交货。该代表看了产品以后,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货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此批货物仍应用我方提供的包装。”公司收电后当即回电客户,说明货已按你方远东分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分公司代表同意用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现由于用户坚持要用有印刷的包装,事出无奈,要求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不能承担。包装一定要改,否则将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考虑到该商为老客户、大客户,关系不宜搞僵。另外,该商品为常销商品,换下来的包装盒人可用于包装同类商品外销。据此,同意客户要求,重新换包装。 1. 西欧客户的做法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 我国公司可否向西欧客户要求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

198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公司实盘的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1989年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的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少至当时的国际市场价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若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做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8在给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阅后才能签字。4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部门的经理仍未签字。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的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F公司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做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的问题,并对C公司于4月26号将合同索回,F公司认为C公司已经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天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在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月5日C公司只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有约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6日,F公司作了如下答复:(1)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惯例。(2)4月2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有提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征履行,请问我们要凭已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着笔买卖没有诚意,多日后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5日,C公司又电传给F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F公司签字。

5月22日,C公司又发电传给F公司,称:因C公司副总载未能在北京与F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F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F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月23日,F公司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6月7日,C公司又致电传给F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F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F公司在给C公司的传真信件中除重申是C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是C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已将订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是隔一个多月后,F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接受C公司的这笔买卖,将C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日和21日,C公司分别电告F公司和S公司,指出F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C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1989年7月26日,香港C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我F公司违约,要求法院判令F公司赔偿其损失。

1.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2.F公司可能提出哪些抗辩?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法院可能做出怎样的判决?

三、分批进出口矿砂贸易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吨。合同规定:“CIF汉堡,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吨,余数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卖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因此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 试问:

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为什么? 2.法院可能做出怎样的裁决?

四、卖方丢失货物引起的法律纠纷

WP公司于12月1日和TQ公司订立合同,向TQ公司购买一台某种型号的计算机。合同规定:“WP公司于12月5日付款,于12月10日到TQ公司营业地提取计算机。12月5日WP公司按时付款,12月8日,TQ公司从仓库中取出一台计算机,运至营业地,包装好,并注明取货人为WP公司。12月9日,该计算机被偷走。12月10日WP公司前来取货,TQ公司要求交付另一台同样的计算机,TQ公司拒绝。

问:1.WP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在付款前检验计算机?为什么? 2.12月8日TQ公司的行为属于买卖法上的何种行为?

3.WP公司是否有权要求TQ公司交付另一台同样的计算机?为什么? 4.法院可能会怎样判决? 五、“东芝便携式笔记本”质量事件

2000年5月8日,北京千龙新闻网站工作人员李亚萍将“东芝事件”向外界公布,引起舆论大哗。中国青年报,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新闻媒体跟进报道,东芝笔记本事件迅速上升为民族矛盾。

“东芝事件”始于去年春,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便携式)电脑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为此,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赔偿10.5亿美元,每个用户最高获得443美元的赔偿。令人费解的是,20万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待。日方的解释是,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问:1.究竟是中国法律对本国消费者保护不力?还是东芝公司采取赔偿歧视? 2.我国的立法是否已与国际接轨?我们到底该如何维护?

六、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的法律权限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经济效益良好。为了进一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该公司准本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了方案,作出了决议。经过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公司于是一次性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人民币,此时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债券发行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产品积压,销售不旺,出现亏损,公司便将筹集的债权用于弥补亏损,但仍然不能扭转亏损的局面。董事会于是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并决定采取一家发行、平价发行、低价发行三种方式,由公司成立销售部,专门负责销售所发行的股票。另外,考虑到将来公司债券到期后还要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