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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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于5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上报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签发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将原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责任单位、人员造成事故的责任处理、责任追究或经济赔偿的行政处理方式,改为使用事故认定书的方式,认定书是对以上情况处理的唯一依据,具有法律效应。

认定书的制作和使用,是在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后,并经派出的机关审查同意后,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负责制作事故认定书,并负责送达相关单位。

新《事规》明确,由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B类以上、较大以下的事故调查报告,还需报铁道部备案。

需要强调的是,今后凡发生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对铁路内部和路外单位,在事故定责处理上及赔偿上,均要使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靠行政文件或命令的方式则不能使用,没有法律效应。《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件4。

8. 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十七条对事故调查取证,作出了8项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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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臵、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是物证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是人证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是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是证明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帐、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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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后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在其他线路上的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这个规定,在事故调查取证方面的调查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内容,统一了原“行车、人身、路外”事故调查的特点和重点,有利于规范事故现场调查,明确调查重点,发挥整体调查水平,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效率,促进安全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9、规范了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的特点

(1)新版《事规》第三章增加了新的概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归纳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二是明确了第一个接受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等);

三是明确了第二个接受报告是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

四是明确了逐级报告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2)新版《事规》第四章明确了拍发事故电报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一、三十四条中,连续出现两处12小时内拍发电报的规定。前者是对相关安全监管办(铁路局)提出的,要求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后者是指不需要参加事故调查,但须及时或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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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这个规定请大家注意,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这个规定与前两条规定项对应,就是说发生事故后,凡涉及其他单位的事故,应严格按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不然外转事故要自己兜着。

(3)新版《事规》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是一个新规定,是严格按《条例》制定的,明确了对四类事故调查期限为60、30、21和10日。这个规定有利于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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