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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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并不意味着事故等级的降低,各单位一定要正确认识。

对虽未构成严重事故,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新《事规》进行了严格定性定责,超前防范的特点很鲜明。构成一般C类事故的有25种情形,比老《事规》的险性事故增加11种。构成一般D类事故的有21种情形,比原A类一般事故增加5种,对运输生产影响比较大的设备故障,规定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本列货物列车2小时以上,正线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的情形,列为一般D类事故,体现了抓小防大、确保畅通的铁路运输生产特点。

(3)新老《事规》的对照

一是新《事规》在事故等级划分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造成人员(无论作业人员还是路外人员)伤亡的事故,其等级均较以前有很大提高。老《事规》和《伤规》规定,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构成重大事故,而新《事规》规定,凡是发生2人以上死亡的,均构成一般A 类以上事故。过去行车和人身事故造成5人以下重伤无事故等级规定,新《事规》规定凡是有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均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同时,新《事规》突出了客车事故,凡是涉及客运列车的,事故等级均高于其他列车的同类事故,以此促进各单位突出抓好客车安全。

二是新《事规》把确保提速安全作为重点,突出对动车组发生的事故及与动车组运行安全有关的事故严格定性定责,特别是将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货运装载加固不良、列车撞击线路防护设施或落石塌方等情形分别纳入了相应事故等级,以促进各单位全面抓好提速安全。

三是原老《事规》的重大、大、险性、一般(A类)四类事故,分别被纳入到新版《事规》较大和一般事故中。其中,原重大事故一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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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部分纳入到较大事故,一部分纳入到一般A类事故;原大事故纳入到一般B类事故;原险性事故纳入到一般C类事故;原一般(A类)事故纳入到一般D类事故中。

(4)、保留了原有事故的基本属性

铁路险性和一般事故,是铁路行车事故管理挥之不去的管理特点,它写入铁路《事规》已31年,现虽然事故名称改变了,但是两个事故种类的属性和表现形式,依然在新版《事规》的一般C、D类事故中得到完整体现,应在新版《事规》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4.具有进一步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

新版《事规》虽然拉大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构成条件,但是防止或杜绝较大事故和大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将是各铁路局在安全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原险性、一般事故中的大部分事故是没有后果的,以往均在铁路内部进行管理,现全部纳入新版《事规》中,成为国家确定的事故种类。为此,事故等级提升了,安全管理压力必然增加;

二是铁路局发生一般A类事故,铁道部将按原重大事故标准进行安全考核,同时与新版《事规》同步施行的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问责的办法,将按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三是原险性事故15种和一般(A类)事故17种,在新版《事规》一般C、D类事故中,分别增加到25种和21种;

四是一般事故部分种类的脱轨和中断时间没有宽松,如:取消了电气化区段90分钟事故救援时间等。

以上四个方面明显反映出,铁路事故管理在新版《事规》中,不是消弱而是得到加强,事故管理更加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加强,要求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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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要求在安全措施和管理手段上要尽快相适应,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管理,促进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5. 新版《事规》适应范围扩大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应本规则”。同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又明确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为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主体,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监管办组织调查。以及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调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是铁路安监部门一项新的使命.它不仅明确了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关键是扩大了安监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所肩负的职责,对各级安监部门在本辖区如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行政,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和规范事故管理,发挥应有作用,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为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根据新版《事规》的规定,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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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相适应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6. 保留了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特点

铁路坚持“四不放过”、“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等管理特点,在新版《事规》第六条规定中得到完整体现: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在一般事故分类上得到体现。在新的形势下,各铁路局应把控制一般C、D类事故的发生,作为“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的奋斗目标,通过控制一般C、D类事故,努力实现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的减少或受控。

7. 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

新版《事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制度。在《事规》第四十三、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都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相关单位。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

第四十七条:《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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