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使用这些权力

主权的讨论:组建公司的权力从属于主权,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不应该由时间来确定;合众国对于委托给它的事项拥有最高主权:创建公司作为行使宪法明确赋予的权力的直接方式

(4)宪法并为授权合众国在行使权力时可基于一般理由而采取必要措施

对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理解:必要

马里兰州:必要是指国会只能制定对于行使被授予权力必不可少的法律:排除国会对手段的选择

法院:必要一词不是绝对的物质必要性;国会如果无权选择手段,可能导致权力有益行使这一目标难以达到;排除国会选择手段的权力的解释原则是有害的

举例说明:刑法惩罚窃贼、邮政所邮路权运送邮件、惩罚权并非对达成目标必不可少,而是有利于权力的行使

该条款在宪法中的位置以及措辞说明立法机关具有选择手段权力的必要性:该条款不能被理解为对国会权力的限制,而应理解为扩大

因此,对宪法的合理解释必须容许国家立法机构对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使方法享有斟酌裁量之权,只要目的合宪,所有显然合乎词目的、未被禁止、与宪法文字和精神相一致的手段都是合宪的

(5)组建银行的设立是一种便利,是合法的;组建银行的法案是合宪的,是国家最高法律的组成部分

3 马里兰州能否做到对该分支机构征税而不违背宪法 (1)宪法的至高无上可以撤销某种权力所产生的效果 (2)原告辩护律师:排除马里兰州对第二银行的征税权

依据原则:联邦宪法以及为实施联邦宪法而颁布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控制州法而不能被州法控制

推论:创制权隐含维护权;他人掌握的破坏权与创制权及维护权对立;这种抵触存在时最高权威必须控制这种权力 (3)国会创建了第二银行并维护之

州的征税权对此有破坏作用

不能简单理解为信任问题:只有联邦立法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国会才能对关系全体利益的权力执行手段加以控制

马里兰州所主张的原则可以破坏联邦政府的所有手段:这不符合人们建立合众国的目的 州对国会创建的银行的征税是针对全体人民创建的机构,是部分对整体的控制 因此,马里兰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对联邦银行征税的法律违宪并因此无效。

案件名称: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s. Madison) 案件时间:1801年

案件背景: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任命了一批巡回法院法官与特区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但任命状没有及时送出,杰斐逊总统就任后指示新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任命状不再发送,马伯里对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马伯里 被告:麦迪逊 主审法官:马歇尔

争论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命令政府发布任命状 审判结果:司法条例违宪,最高法院不能发布任命状 法官推理:

1 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总统签发委任状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委任就已经完成。委任状不可撤销且授予法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扣押委任状的行为是对法定权力的侵犯

2 申诉人的这项权利遭到侵犯后,法律是否提供救济手段 (1)权利的本质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总统以及某些官员在行使政治权力的时候拥有自由裁量权,这种属于政治范畴的行为法院无权干涉

(3)当个人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定职责的实施,个人有权诉诸法律并请求法律救济 (4)因此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办法任命状的行为侵害了这种权利,应当提供法律救济

3 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那种救济

(1)案件的性质:令状授予意味着对官员的任命;接受令状的官员是法律原则上可以命令的人且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法院对非政治性问题的管辖不是对行政权的侵犯,而是遵守法律文件;法院对其他的特许状也具有管辖权:本案是一个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2)法院的权力:这样的令状是否由法院发布

1)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2)宪法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因此司法权适用于本案

3)关于权力分配,宪法规定“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它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对宪法的理解:不是将分割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管辖权的权力赋予立法机关 否定性或排他意义上的理解: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拥有初审管辖权而非上诉管辖权,在其他案件中拥有上诉管辖权而非初审管辖权:本案中最高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才可以发布令状

如果最高法院向行政官员发布一个送达文件的令状,就是初审管辖权而非上诉管辖权 4)因此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的这项权力并为得到宪法授权,因此问题转向司法条例的这项条款能否被行使

5)确立国家的原则:人们实现自身的原初权利

立法权的界定与限制:宪法至高无上还是与其他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

6)因为与宪法抵触而无效的法律能否适用?法院认为当宪法与普通法律都适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宪法

忽视宪法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立法权将无限扩大,确立国家的原则将受到破坏,立法机关与法官将被强迫放弃宣誓效忠的对象

7)因此所有与宪法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法院与其他机构都必须接受宪法的限制。

案件名称:伊金诉罗布案(Eakin v. Raub) 法官:吉布森 法官推理:

1 司法权的分类:政治权力与纯粹司法权力,法院的司法权力是指普通的和专门的权力,无需宪法中假定的授权而存在

(1)司法机关建立在普通法基础之上,法院的权力是实施分配正义

(2)立法权在其权力范围内是主权,可以宣称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官通常的与实质性的权力不能延伸至废止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 宪法与立法权的冲突:这种冲突由谁审查:宪法并未授权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力界限

(2)如果宪法的解释按照政府机关的能力就应该归属与立法机关;如果认为政府能力相同,法院就无权对其他机关行使控制权

(3)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实际上并不平等:后者执行前者制定的法律不可自行其是;对立法机关的限制并不妨碍立法机关在立法权范围内的至高无上 (4)机关之间的不平等并不是由于设立方式,而是其本质与功能性质 3 法院是否拥有假定的干预权

(1)维护宪法的宣誓限于法官的职责范围,如果法官的职责范围不包括对立法机关权威的调查,誓约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2)法律违宪的考察:如果法律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形式通过的,就不能说法律违宪。这种错误在于法院将法律的解释权力归于法院,而且法院对立法违宪不承担责任

(3)关于立法机关去权力无限扩张:成文并不具有固有的权力,成文宪法的意义在于让人民熟悉政府的首要原则:公众舆论力量强大,可能导致对宪法的错误解释和权力滥用 4 人民拥有可以矫正立法权的滥用的权力;法院的主张不是一贯正确:立法权的错误可以用正常的投票解决,而法院的错误只能用激烈的方式解决 5 关于州法违宪的问题:通过各自的法官防止州法违宪

6 结论: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没有一个效力较低的法律可以违背美国宪法、法律与国际公约为代价而得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