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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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弥补他们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代理权依法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则代理法律关系失去了民事主体,代理权也随之消灭。但《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需要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来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代理人不能通过行使代理权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依法终止。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这是指定代理的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指定代理权因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因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而消灭。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的申请,变更监护关系,使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四、论述题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依照法律规定为有效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构成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多种多样,例如,被代理人曾有授权于行为人的表示而实际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有关证书(如空白介绍信)交付给行为人,由行为人自行填写内容;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行为人仍持此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一般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效力主要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善意相对人只有撤销的权利。如果在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仍然将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为效力待定行为对待,对相对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是必要的。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能产生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表见代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代理权。

第三,第三人因某种客观表现在外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依照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行为。

第十章 实效与期限

三、简答题

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

第一,时效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通常的结果是引起权利取得、权利丧失以及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不得自由设定时效或者规定时效的发生。

第三,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四、论述题

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权利便消灭。如依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这里撤销权存在的一年期间,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共性在于:

第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第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第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排除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及其法定时间。

第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又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构成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和撤销权等。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

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第四,期间的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其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起算点是权利成立之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是诉讼时效开始后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按时完成的障碍,但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有如下不同:

第一,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简答题

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2、近代《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其发展特点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是否应该建立独立的民法典。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简答题

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2、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什么? 3、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论述题

1、试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三、简答题

1、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区别。 2、简述公力救济的种类。

3、简述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理解。 四、论述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第四章 自然人

三、简答题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2、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联系。

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四、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