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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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三种情形。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两种不同的可能结果:一种是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一定无效,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成为代理行为);另一种是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欠缺处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债务人事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事后经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有效;如果事后债权人拒绝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所要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上的重大缺陷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主要方面有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主要方面发生了基本的认识错误。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从法律、交易习惯、社会生活常识来多方面考察。第二,行为人因为重大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重大误解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图与其意思表示相违背。第四,行为人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在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行为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是指上述原因之外所致的“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并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法

律行为,为可变更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对这种行为,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样规定越来越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如果让损害方也享有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就有可能让损害方获得两次不正当利益。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使其作出违背本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受害人一方因处于危难处境或因紧迫需要,其意志自由实质上已经受到限制,因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要具有效力,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也有例外。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某些习惯所允许的,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零食、坐公交车等,一般认为是有效的。根据国外立法例,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行为,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即“纯获利益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未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列入无效合同。 (二)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或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行为,二是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方行为,三是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行为,其行为有效;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法定代理人拒绝则无效。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一方以欺诈手段所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欺瞒、掩盖事情的真实情况,而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不符合其内心意图的意思表示。 2.一方以胁迫手段所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一般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未来的侵害相恐吓,使对方心里感到恐惧,从而作出不符合自己内心意图的意思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对对方实施一定现实的身体强制,对方在无自由且无

法反抗的情形下作出与自己内心意图相违背的意思表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规避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结果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赌博行为等,这类行为是无效的。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和保护。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合同为例,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才可能无效,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二,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能无效,违反任意性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4、试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都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效力性能。但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处于有效与无效的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效力性能的确定性不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是确定的,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参见课本本章节第四节中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情形或类型(参见课本本章第五节的“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九章 代 理

三、简答题

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1)代理行为是行为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主体与权利主体是否一致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本人行为和代理行为。本人行为是指以本人名义进行,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行为主体与权利主体一致;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行为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代理行为不同于本人行为,也不同于行纪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属于本人行为而非代理行为,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是区别代理行为与非代理行为的重要标志。2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必须具有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不能超越代理权的范围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不同于无权代理。 4)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法律后果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本人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再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因此,再代理的代理权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超越原代理权的,属于无权代理。 第二,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选任的。

第三,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归属原代理人,也不是先归属原代理人,再移转给被代理人。

区分本代理与再代理的意义在于确定再代理的特别条件以及再代理行为后果的承担。依照《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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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直接代理)不同于间接代理。在间接代理情况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