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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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当妥善处理因宣告死亡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被监护人常常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监护人应负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同时要维护被监护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身利益。 第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给予关照,以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合理妥善的管理、保护、处分和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和权益。《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被监护人由于年龄或者精神原因,不能清晰地理解和认识自己行为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进行监督,容易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集体和国家的损失。所以《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代理被监护人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由于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年龄、健康的影响,不能够照顾自己的生活,所以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和培养,保证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同时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管理,以免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

答:尊重死者生命痕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各种手段保护死者生命痕迹。如史学工作、文物保护和道德舆论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保护手段则是其中一种必要的手段,如《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而文物,主要是已故社会成员个人或集体的生命痕迹;又如《继承法》对遗产之继承作了规定。这种法律保护一方面是依法保护继承人及其他法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以法律的方式表达对死者生前遗愿的尊重;再如《著作权法》规定无限期保护死者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及有限期保护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及其他法定权利人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理解为对已故著作权人的生命痕迹(著作及所包含的思想内容)的法律保护。

我们认为,应该设立一种新的、明确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来保护死者的生命痕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依附于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对死者生前民事权利的延伸保护。1其构成如下:(1)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参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任何民事主体(包括近亲属,也包括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均为义务主体。死者不能成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所谓的“拟制主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死者生命痕迹保护的民事案件公诉,尚无法律依据;(2)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定权利主体保护死者生命痕迹免受侵害和在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不得侵害死者生命痕迹的义务。这里的权利,不是死者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死者的近亲属从死者处继承过来的权利,而是法律直接赋予死者近亲属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义务,也不是对死者的义务,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3)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该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死者生命痕迹。产生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自然人的死亡事件。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保护死者遗体(含器官和其他部分)、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荣誉等生命痕迹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由于过错侵害死者

上述生命痕迹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死者近亲属赔礼道歉;同时造成近亲属精神痛苦的,应赔偿精神损失。

第五章 法 人

三、简答题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依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非破产清算是指不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的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规定的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答: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终止原因和程序。《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即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属于强行解散;(2)自行解散,即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3)依法宣告破产,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 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该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可见我国公司法人的设立以准则主义(登记主义)为原则,以行政许可主义为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四、论述题

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答: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或“透视”理论。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判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就是遏制出资人或者其他人利用法人承担对外债务的制度来牟取私利和规避责任的行径,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性剥夺,只是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法人人格否认不是“法人否认说”。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三、简答题 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以合伙人间的合伙合同为成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合同不能成立合伙;2.合伙是独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组成的组织,具有团体性,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相对独立于合伙个人;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

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经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