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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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固定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配备专业的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要。 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计划,将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4.煤矿矿井应当实现抽采平衡。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瓦斯抽采加强瓦斯抽采管理 与煤炭生产协调一致,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进行。 5.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实现抽采达标。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作业前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6.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考核系统。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予安排生产计划。 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矿井的地面建筑物、煤仓、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 2.矿井必须设地面或井下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加强防灭火管理 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煤矿企业每季度应对井上、井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井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9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以及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同时要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日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6.煤矿井下发生火灾时,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以及采取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加强防灭火管理 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井下火区管理,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8.矿井启封火区必须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回采工作面运输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输送机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设置防尘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地面和井下产生煤(岩)尘的地点采取防尘措施。 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矿井防尘管理 规定安设煤尘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4.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强实施。每周至少应当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5.矿井加强综合防尘管理,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煤矿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10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文件规定。其中,小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矿长)每月下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他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市能投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每月下井次数的规定。 2.煤矿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进同出,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落实到位岗位。 1.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做到安全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 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特殊岗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现场交接班。 3.严格落实入井检身、登记、出井销号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入井。 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4.各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5.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6.煤矿应当建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加强现场作业管理 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到现场(生产调度室)指挥和管理。 11 责任要求 的撑木或拉杆。 实施内容 1.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护,金属支护的掘进工作面要使用前探支护,支架间要设牢固2.采高在0.6米以上,煤层倾角在45度以下的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支护。金属支柱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加强现场顶板管理 3.严格敲帮问顶制度,做到随采(掘)随支,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4.严格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5.特殊条件下(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回柱放顶、工作面施切和收尾、强制放顶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支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加强矿井机电管理 2.严格设备设施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每日由分片负责电工或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检查一次外部,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严格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制度,井下电工严禁带电作业。 4.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电源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用电安全。 5.加强提升运输管理,严格提升机、钢丝绳检查维护制度,严禁超载、超速提升。 1.严格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爆破材料和放2.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炮作业管理 3.严格爆破材料“领、用、退、销”制度,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