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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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1.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地进行采掘设计和采掘接替,并依法组织生产。 2.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树枝状等非正规采煤。高瓦斯、突出矿合理采掘部署 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开采。 3.一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绘制矿井11种相关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完善技术图纸资料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按时填报相关图纸。图纸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实测填图一次,每季度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 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编制符合实际的采煤、掘进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石门、过煤柱或冒顶区及托伪顶开采,从报废巷道回收支架或设备,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贯通巷道,编制作业规程和安维修巷道,石门揭煤,探放水等工作,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专门的安全技全技术措施 术措施。 3.开采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煤层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五、加强矿井采掘技术和防治水管理 5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1.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2.煤矿企业应当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煤矿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五、加强矿井采掘技加强矿井水害防治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井下排水系统。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对排水系统全面术和防治水管理 工作 检修、清理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5.煤矿企业每季度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核实本矿井及相邻矿井采空水和废弃的老窑及积水情况,并制定和落实水害防治专项措施。 6.发现煤矿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地点,采取有效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暴雨洪水淹井应急救援机制。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 1.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区应建立独立的回风系统。 2.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加强矿井通风和局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部通风管理 风、采空区通风、下行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现象。 4.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应有一定的富裕系数,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供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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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测风站,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15KW),并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8.矿井必须保持主要通风机,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可靠。 9.矿井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5.5KW)或矿井全风压通风。瓦斯喷出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加强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10.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其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实现“风电闭锁”,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 1.煤矿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和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建立瓦斯检查记录台账。矿井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加强瓦斯管理 3.矿井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4.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5.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停风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瓦斯排放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7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1.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区域性联网监控。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正确选择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闭锁功能。各类传感器的类型、数量、安设地点必须符合(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设立安全监控中心室,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系统4.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配备足够的管理、检修、值班人员,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管理 5.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6.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发现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出现瓦斯超限等各类异常现象时,必须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2.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按照可保尽保的加强防治煤与瓦斯原则,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以及在突出煤层、应力集中范围、构造带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突出管理 局部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5.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