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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发布实施。这样一个过程下来,一般至少2年。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王克先说:“在欧美等地,由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相关产品标准,而政府只负责制定涉及环保和安全的标准。而对其他方面,政府不会干涉。在这一点上,国内的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应该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持有相同意见的还有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秘书长谈玉坤。他说:“我国轮胎的国家标准远远落后于轮胎行业的发展。中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每年都会向国家提交一些新标准做参考,但是相关的认证机构需要比较长的审批过程,导致目前轮胎标准比较落后。” 某轮胎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改变现状,就要触及某些人的利益,这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对于这一现状的改革进展迟缓。在采访中,记者也感受到轮胎相关协会的无奈。

由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发展会受到钳制。仿照国外的成熟做法,从2001年开始,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开始制定《中国轮胎轮辋气门嘴标准年鉴》(以下简称《年鉴》),2003年该年鉴出版发行。由于《年鉴》每年一册,更新较快,与中国轮胎的发展比较贴近,它已逐渐成为企业研发和制造产品的技术依据。

《年鉴》没有获得合法地位

《年鉴》的编制程序、审查程序、技术把关程序等均与国家标准一致,保证了它的规范性。由于我国的标准都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管理,因此,《年鉴》不能合法地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认证的依据。但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年鉴》被认可使用是必然趋势。”

王克先说:“轮胎标准的制定需要解决很多问题,比如缺少检测工具就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缺少更先进的检测工具,缺少经费,我们无法对很多使用了新技术的轮胎规格、尺寸、气压、负荷做出规范。此外国家也缺少对轮胎的噪声、滚动阻力、湿滑指数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这是相关协会和政府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

来源: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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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协会“布道”:交强险两大难题待解

保监会下属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7日随即举办交强险专题讲座,就公众关心的“费率

奖惩比例”、“无责赔付”条款两大难题展开“布道”。

保监会15日刚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保监会下属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7日随即举办交强险专题讲座,就公众关心的“费率奖惩比例”、“无责赔付”条款两大难题展开“布道”。

“费率比例不能草率决定”

17日,国内非寿险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就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社会公众举办的交强险专题讲座上发表意见说,交强险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很有必要,但奖惩比例应经过严密测算,不能草率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或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主,交强险保费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或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保费分别下浮15%和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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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或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保费分别下浮20%和30%。相反,发生交通事故、有违法行为的车主,第二年交强险费率将有一定比例上涨。 “保费下降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但其费率底线不能突破。”孟生旺说,如果草率地决定奖惩比例,未来若干年后很可能出现保费不足的现象,最终保险公司被迫提高基础保费,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孟生旺说,据公开披露的数据,保险公司每年赔款中,至少有10%至20%属于保险欺诈,即保险公司本可以不赔这些钱。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杜绝甚至大幅减少保险欺诈,同时控制经营费用,交强险保费将会大幅降低。

“财产无责赔付应取消”

“别人撞了我,我没有责任凭什么还要赔他?”交强险条款中令人不满也不理解的无责赔付,自问世以来就广受各界的质疑。 质疑交强险的代表人物之一、北京律师刘家辉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有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 孟生旺也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孟生旺说,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责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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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观点】

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指路明灯

2005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提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尽快研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选择部分行业和城市进行改革试点。”经过近三年的努力,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无不为欢欣鼓舞。无论社会反响是否齐整,在当前暂缺法律等级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专门法的情况下,《若干意见》无疑是党中央开始推进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信号,是广大行业组织特别是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登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舞台的象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得以完善和加强的保证,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冲击的表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为适应入世以来国际市场对我国企业和市场夹挤、包括长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等环境变化的需要,各行各业的企业家和各级政府联手共同努力,使得中国大地上的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四处滋润成长,已经形成了中央认可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广大行业协会在前一阶段中的工作和成绩,重申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长期以来对行业协会的期望;再次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广大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行业协会在目前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根源,既有行业协会本身的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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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不完善”等也是造成行业协会发展困难的原因,从而摆正了目前相当一批行业协会运行不畅主要是外部环境欠缺的因果关系。国办《若干意见》承认这样一种状况并指出疾结的勇气,无疑将为广大行业协会进一步地腾飞注入了新的活力。 与现行有关行业协会的法规和政策相比较,《若干意见》在十个与行业协会的地位、发展、作用等问题上具有突破性的进展:第一,不能再按部就班、一般化地建设与发展行业协会,而是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即政府及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与规范,行业协会也要“加快”自身的改革与发展;第二,关于如何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其正确的程序应当是“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这些程序缺一不可,既有需要行业协会自己完成的任务,如“优化结构”、“强化自律”等,也有政府和行政机关甚至立法机关应当承担的工作或者说责任,如“理顺关系”、“改进监管”、“完善政策”等;第三,第一次提出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是我国整个的“行业协会体系”的任务,而不仅是这个或者那个行业协会的个案问题。这个“体系”必将成为一种和行政平等、和企业平行而并存的“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群落。既然称之为“体系”,那行业协会就不是只能这里有而那里不能有、不是只能是这几个行业可以有而那几个行业就不能有、不是只能上面搞而下面不能搞、不是这里可以这样搞而那里可以那样搞的问题了。既然称之为“体系”,行业协会的健全与完善就不仅是行业协会自己,而且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整个政府和整个市场份内的工作了;第四,明确要求“坚持政会分开,”其关键是“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不把“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指示和精神的首要工作来完成,不对目前某些行政机关那支“闲不住的手”痛加手术治疗,《若干意见》就会中看不中用,就会象有的中央文件一样,雷声大而雨点小甚至干打雷不下雨了;第五,《若干意见》做出了三个重要的认可——(1)认可了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与完善过程中不同于政府不同于企业的独具职能,这种认可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开始社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必趋;(2)认可了行业商会的合法存在,它不仅包括原经贸部现商务部仍在下辖的若干专司外贸业务的行政主导成立的商会,最主要的是指那些所谓“体制外”的工商领域的行业商会。这对于近万家冠以“商会”名称的经济类社团组织能否从“地下”状态走到阳光里的完全属于人为造成的“无头案”,下了一纸再明白不过的判决书,也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商会注册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的不当行政行为提出了批评;(3)认可了地方协会、地方商会对于地方或者区域性经济建设的贡献,批判了那种认为只有从上至下地按照政府或行政机关的部署组建的行业协会才是合法的“体制内”的行业组织的计划经济思想,是对大量出于市场发展和行业建设的需要而自发成立的各种行业组织的肯定;第六,首次提出行业协会一定要并且有权利“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联合行动”,用于“开拓国外市场”。这种“联合行动”,是需要全社会和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进一步认识行业协会可以在国际市场中怎样保护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的中小企业的权益,可以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发挥什么重大作用的点睛之笔;第七,提出政府及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均有责任,要“切实解决”行业协会“行政化倾向严重”和“依赖政府”的问题,意即部分行业协会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和“依赖政府”等问题,不能只打行业协会的屁股;第八,在行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管理体制工作方面,明确“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有不足,指出要“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同时,第一次公开以国务院级政策承诺,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行大型全国性行业协会与其他中小型全国性行业协会之间的“代管关系”要进行“调整和改革”;第九,规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从而再次打破了皇权经济;第十,是两项工作体现着一个目的,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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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要“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虽然这两项工作早已散见在国务院前几年的文件中,但因一直无人落实,所以这次通过《若干意见》一并重申,仍然可入突破性提法之列。 当然,《若干意见》中也有三项需要确定牵头执行机关和具体实施的时间表的工作—— “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三项工作都是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而且是自己干着急没有用的问题。但如同其他中央好文件不抓紧就不执行或者不能认真执行一样,《若干意见》的执行是关键中的关键。抓而不紧,等于不抓,不进一步明确工作的主办机关,不实打实地定下完成时间,有的行政机关就有胆量拖,这已是不少事实所证明过的了。其实“拖”恐怕还算是表现好的,因为“拖”并没有表示这个或者这些行政机关不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只不过表示行政机关何时开始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是行政机关自己的“权利”,最可怕的现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再好,不重新经过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另行发文要求底下执行,有些底下的行政机关就以此为据拒不执行。这种口头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而实践中只听直接上级话的事例,现在难道还少吗?! 总之,《若干意见》回答了如何“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首要问题,是“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而行业协会能否得以“改革和发展”的要害是“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和“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即缺少行业协会的职能,政府的职能转变也不可能顺利实现。《若干意见》提出了在“与政府部门分开”过程中需要立即进行并能得到广大从事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欢迎的具体工作,包括“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等。《若干意见》为中国的行业协会体系和行业协会事业描绘了光明的前景:“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因此,它将成为中国行业协会商会随即必定蓬勃兴起的指路明灯。

但该《若干意见》的颁布不能代表中国行业协会商会事业的问题和困难就全部解决了,有些问题仍然需要推敲。

如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任务,随着起草稿、上报稿和国务院正式文件的形成,出现了前后三种不同的提法。在起草稿中,拟规定行业协会“主要为会员企业服务”,在八部委一联合会的上报稿中,改为“主要为会员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正式文件中,没有直接提出对行业协会任务的概念性语言,而是用“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等描述,以继续“理顺”和进一步“明确”的过程代替了前两稿中比较肯定的定义域。三种提法的演进反映了我国社会体制改革能否真正认可行业组织的不同程度。第一种提法,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国家中与正式制度、与企业制度并立的非正式制度的理论,即行业协会属于与会员企业互益的社会组织,这是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最终的任务定位。但是我国社会中对行业组织实现比较统一的看法和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第二种提法,显然是兼顾的结果,既照顾到了广大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处境,又考虑到其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整个时期与始终发生决定性指导作用的政府的关系,它应该能为行业协会工作者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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