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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时间作出限制,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186、【185636】(案例分析题)刘大明有一子一女,子刘卫国,女刘红。刘卫国有妻夏桂兰,子刘

川。刘红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大明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女刘红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刘大明于2001年5月病故,留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问:(1)刘大明的遗嘱应如何处理? (2)剩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答案】(1)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本案中刘红依遗嘱本来可分得房屋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大明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大伯作为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因此根据刘大明的遗嘱,张大叔可分得房屋1间,现金1万,遗嘱中的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房屋和1万现金外,其余16间房屋和10万现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刘红的女儿马玉花可以代位继承刘大明的遗产,刘大明的法定继承人为刘卫国,因此剩余的遗产应由二人平均分割。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和继承法的适用

187、【185654】(简答题)简述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所适用的条件以及方法。

【答案】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所适用的条件是:

1.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2.这些人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

3.各自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认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有三种推定方法:

1.数人中有的有继承人,有的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而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

3.都有继承人而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其遗产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188、【185657】(论述题)试述遗产债务的概念及其范围。

【答案】(一)遗产债务的概念

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或其它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所谓“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是指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只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

所谓“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生前因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不当得利。 4.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无因管理之债。 5.被继承人生前应当履行的合同之债。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范围

1.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的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作为债务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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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家庭共同债务,无论是以家庭成员的名义欠下的债务,还是以家庭成员中个人的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2.将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与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相区别。继承开始后,因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偿还。

3.将为继承遗产而支付的继承费用与遗产债务相区别。因继承遗产,如为遗产管理、遗产分割及执行遗嘱等支出的继承费用,不应作为遗产的债务,但可以从遗产中支付或扣除。

189、【185690】(论述题)试述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答案】公民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

承开始时间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也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以其死亡时为准。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继承人能否参与继承,必须看其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就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即使其在遗产分割时已经死亡,其未取得的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继承人的应继份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其中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条件根据继承开始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法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作出。继承法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即,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意味着其自始不具有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和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利的纠纷提出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7)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以继承开始时为界限,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以遗嘱人死亡时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90、【185637】(案例分析题)徐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女。2008年,徐某去世,留有遗产100万

元。徐某生前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去世前1年曾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

问:徐某所欠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案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在本案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清偿25万元,徐某的侄子清偿5万元。

191、【185638】(案例分析题)何某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09年,何某去世,留下一间价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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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房屋和4万元的现金。何某生前立有遗嘱,4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2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

问:何某所欠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答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10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1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2万元债务,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当然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

本案中,何某的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继承了现金1万元,因此,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偿还1万的义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应偿还的9万元,由何某的三个儿子平均分担,每人负责偿还3万元。

192、【185639】(案例分析题)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

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

问:(1)如何推定甲乙丙丁死亡的先后时间? (2)丙丁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3)甲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答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长辈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丙丁辈分相同、甲乙辈分相同,推定丙丁、甲乙分别同时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193、【185691】(案例分析题)2004年,金新与郑音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了金瑞和金蕊

两个子女。2006年,金新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效益良好。2009年,金新与本公司的秘书王晶同居,并同时向郑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郑音不同意,找到王晶希望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王晶表示,她已经怀有身孕,所以不会离开金新。就在金新和郑音为是否离婚的事情争执不休时,金新外出时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金新留有属于其个人的遗产是30万元。金新死后,王晶找到郑音要求代金新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郑音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因此表示同意在处理遗产时,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10万元的遗产,但郑音提出,这部分遗产要等到胎儿出生后确认是活体时才能给付。

问题:(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2)如果胎儿出生一小时后死亡,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金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金新的妻子郑音和子女金瑞、金蕊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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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一小时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即由胎儿的母亲王晶继承。

第七章 涉外继承

194、【185655】(简答题)简述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规则如下: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2.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中国与外国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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