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臵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臵税,持购臵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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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车辆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

第四十三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四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第四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臵节能车和新能源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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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臵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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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及其他组织。

(二)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三)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四)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五)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六)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八)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教练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 “出租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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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的小客车。

(九)服务窗口,是指市调控办指定的办公窗口。 (十)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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