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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公司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2 3

员工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该重大变化如:员工所在部门因为生产内容的变化,该部门关闭。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参照第 公司处罚规定的内容实施)

3员工严重失误、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参照第十章公司处罚规

定的内容实施)

3.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公司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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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 员工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3.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4. 员工暂时不能履行劳动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

能的并经公司同意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一条 员工退职及业务移交

1员工退职须书面进行工作移交。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劳动合同中无约定的,离职前须按照上级的指示及职位需要办理业务交接和财务归还工作手续;

2为了维护公司的指示和数据安全,离职员工除须归还借务借款(有服务区的协议,还应按照服务期协议交付赔偿金、违约金等)外,对所属公司的资源包括Email、MS记忆体及其他载体的信息,均应完整的移交给接受人员并且填好交接单据交主管领导批示后移交方可结束,移交人员不得擅自处理移交物品。

第三章 劳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工作班次分为日班制、轮班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公司日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可调整作息时间和工作班次。

第四章 考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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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考勤方法

公司使用IC考勤读卡器或打卡机,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凡员工上下班或加班进出公司,都必须在IC考勤读卡器(或打卡机打卡)考勤。

第二十五条 漏刷卡或忘刷卡的处理

漏刷卡或忘刷卡者,个人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主管签字确认,未经确认,不作为出勤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处理

员工请假,在员工填写正规的请假条之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由部门管理人员记录并按公司规定计算工资。 第二十七条 外出

员工因公外出,未进公司的,在上司签字确认后,由部门管理人员记录并按公司规定计算工资。

第五章 休 假

第二十八条 请假

1员工因私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除疾病原因,作事假处理。应提前将事由和请假时间,按所规定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部门主管认可后,才能请假。确实无法事先申请的,在请假当天早八点前以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与所在部门的主管联系,在返回公司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旷工的处罚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员工病假必须有公司认可的正规的医院出具的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并以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安全和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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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门卫安全规定

1. 员工应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及生产区域的出入管理制度; 2. 员工上班迟到和工作时间中途进入公司,应接受门卫保安

确认,同时书面登记进入公司的时间和原因;

3. 员工工作时间中途离开公司,则应使用出门证,并经上司

确认;

4. 员工不得擅自携拿公司物品外出,如需携拿公司内工具、

材料、仪表、设备、PC及公司产品等公物外出,应经公司副总裁批准,持物品出门证明单在经门卫保安的查验后,方可携物出厂;

5. 员工不得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 6. 员工上下班使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出入

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确保安全,车辆停在规定区域及服从保安和相关人员指挥;

7. 对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况者,可令其禁止进入公司、禁止

外出或禁止移动;

(1) (2)

扰乱公司秩序者;

携带被认为工作上不需要的火种、利器及其他危险品者;

(3) (4) (5) (6) (7)

携带与公司容易混淆不清的、价值较大的私人物品,或携带其他不明物品者; 疑似带有法定传染病病毒者; 带酒气且行为失控者; 衣冠不整者; 身份不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