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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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甘建建〔20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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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守监理

行业公约及职业道德。 第二章 资质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

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 申请核实监理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件; (六)主要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件;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条 直接从事建筑业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承

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不得设立工程监理企业。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等级资质条件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部102号令)执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办程序,企业申请,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初审,经报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经省建设厅公示或(公告)再经核准方可颁发资质证书。甲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核合格后报建设部评审核发证书。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业务范围的设定标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暂定丙级资质一年后,若符合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第五条资质条件的,可核定为正式丙

级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定级或升级的,需按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中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资料。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因改制或资产结构调整、分立、合并

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埋活动的工程监埋企业均应当接受资质年检。 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省建设厅申报年检,省建设厅按建设部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实际资质状况及监理工作业绩,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

格、不合格结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照资质标准,检查工程监理企业实际资质条件;

(二)上年度经营行为和监理工作业绩; (三)省建设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到省

建设厅办理备案并接受本省资质年检。

省外进甘工程监理企业到省建设厅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拟派驻工程项目机构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证件;

(六)建设单位招标文件;

(七)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省建设厅注册部门申请注册:

(一)本省工程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

(二)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三)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以本人身份证为准),身体

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经省建设厅注册部门审核同意,报建设部核发《监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要调换工程监理企业的,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并向原注册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工程监理企业的解聘证明; (二)现工程监理企业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核销注册

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调离工程监理企业或者不再从事监理工作的,须

向原注册部门交回并注销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核销注册后再从事监理业务的,由所聘用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本细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复查

省注册部门根据建设部规定年限对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由省注册部门注销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实行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制度 申请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