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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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缸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 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汽车两用锅炉(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

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 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

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 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2-1。 钢的种类 牌号 Q235B Q235C Q235D 15,20 Q246R Q345R 15CrMoR 12CrlMoVR 13MnNiMoR 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

适用范围 标准编号 工作压力(MPa) 壁温(℃) GB/T 3274 GB/T 711 GB 713 GB 713 GB 713 GB 713 GB713 ≤1.6 ≤5.3(2-2) 不限 不限 不限 ≤300 ≤350 ≤430 ≤430 ≤520 ≤565 ≤400 碳素钢 合金钢 注2-1: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材 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

注2-2: 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注2-3:GB712中所列18 MnNiMoR、14 CrlMoVR、12 CrlMoV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适用范围 钢的 牌号 标准编号 工作压力壁温(℃) 种类 用途 (MPa) (注2-5)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100 L210 GB/T 9711 热水管道 ≤2.5 — 碳素钢 受热面管子 ≤350 10,20 GB/T 9163 ≤1.6 集箱、管道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