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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 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 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地下工程防水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的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其它防水措施。对防水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防、排结合方案; 2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和排水管道;

3 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一)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民用建筑及高层建筑宜设置设备层。

2 当上部为管线较多(如宾馆、住宅),下部为大空间房间的建筑应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房间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风口或通风道,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凡有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有振动及噪声的设备机房,除设备应隔振、防噪外,机房的隔墙和门、窗应增加隔声处理。

7 机房布置及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三) 有人员活动的架空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 五、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一)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贮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或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本套住宅内除外)。

2 卫生用房使用面积及卫生洁具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用房应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装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卫生用房宜设置自然通风道。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面层应采取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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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防止积水。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有防止烫人措施。

8 公用厕所应设前室,并采取遮挡视线措施。

(二)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态6.5.2的规定。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类 别 平面尺寸(宽度m×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20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40

残疾人专用厕所隔间 1.40×1.80(1.00×2.00) 外开门的淋浴隔间 1.00×1.2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0×(1.00+0.60)

残疾人专用淋浴隔间 2.00×2.40(盆浴) 1.50×2.00(淋浴) 六台阶、坡道和栏杆

(一)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二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二)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 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医疗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0,供少年儿童安全疏散的坡道和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G100的有关规定。 (三)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低层、多层建筑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建筑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超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0.22m,高度低于0.40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5商场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间距也不应0.11m。

七、楼 梯

1 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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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 1 楼梯的梯段宽度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或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 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楼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8 踏步前缘部分应设防滑措施。

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住宅共用楼梯 0.26 0.175

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 0.26 0.15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疗养院等楼梯 0.28 0.16 办公楼、科研楼、宿舍、中学、大学等楼梯 0.26 0.17 专用疏散楼梯 0.25 0.18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 0.22 0.20

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 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11 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 八、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一)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及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

4电梯侯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侯 梯 厅 深 度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侯梯厅深度 住宅电梯 单 台 ≥B 多台单侧排列 ≥B*

公共建筑电梯 单 台 ≥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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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台单侧排列 ≥1.5B 当电梯为4台时应≥2.40 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 m 病床电梯 单 台 ≥1.5B 多台单侧排列 ≥1.5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

注: 1 B为轿厢深度, 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2 本表规定的深度不包括穿越侯梯厅的走道宽度。 5 电梯井不应被楼梯环绕;

6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7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得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8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9 首层电梯厅至室外地面应有无障碍设施。 (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需要,自扶手带转向端至前面障碍物应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5 公用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

6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配伍的楼梯。

7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采取措施满足防火分区等要求。 九、墙 身和变形缝

(一)墙身材料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二) 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的整体连接。 2 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撞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三) 地下墙体防水、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m~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2 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3 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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