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答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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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

为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下同待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县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

非居民需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待遇的,应向收益支付方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申请审批和备案审核。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流程 (一审批事项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申请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流程 1.受理 完成时限:1日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申请人提交资料。

(1正确查验申请人提交资料。如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以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WS002一式两份,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人提交资料移交收益支付方所属税源管理部门。

(2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报告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申请。

2.初审

完成时限:5日内

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采取下户调查、约谈核实等方式了解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科长(分局长、所长复审后送税政科(处审核。

3.审核

完成时限:5日内

区(县局税政科(处经办人员审核把关,经税政科(处长复审签字后送主管局领导审批。

4.审批

完成时限:3日内

主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对作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

5、办结:1日

主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税政部门要跟踪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将有关文书和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存档;税源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纳税人审批结果并在“大

集中”系统标记办结。 (四审核重点

1.受益主体: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是否为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

2.所得事项:所得事项是否构成纳税义务、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条款内容;

3.申请资料:享受协定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真实;

4.其他情况 (五审批结论

1.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经审核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间作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

(1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是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

(2所得事项属于审批范围,按国内税法构成纳税义务且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条款内容;(3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填报内容准确、真实。

2.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间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

(1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不是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或者不是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2所得事项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条款内容;(3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不真实。

3.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有权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包括以下情形:

(1不能准确判断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是否为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以及是否为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2不能准确判断所得事项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条款内容;

(3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存在较多疑问,需进一步核实。

4.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2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规定审批范围;(3提出审批申请时间已超过《办法》规定的可以追补享受协定待遇时限;(4未按规定提供与享受待遇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有权审批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