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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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七十七条 学生违反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八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 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十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第八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的信息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分别由学校、学院、职能部门领导及教师、

学生代表9~15人组成的学校、学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作为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负责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十三条 各类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它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与处分结论。

第八十五条 学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随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

第八十六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原则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

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校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察看期满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

第八十七条 处分的送达、申诉、存档: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或有关领导面交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三)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或有关领导将处分决定面交受处分学生时,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四)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校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