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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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期间,本科学生在第一、二学期《大学英语》课程结束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者,第三学期才能报名参加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课程—“英语综合能力”考试。

2、在校期间“英语综合能力”考试不及格者,毕业后一年内可再申请补考一次。

3、参加“英语综合能力”考试无故缺考者取消补考资格。 4、报名考试时间:“英语综合能力”考试每年一次,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10日,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到成教院教学办。一般定在五月份考试。 (三)办理申请手续

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含在校期间“英语综合能力”考试不及格者),填写《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上有关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到成教院教学办。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10日。

(四)参加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学位课程考试

凡提出申请者,经成教院初步审核通过,在毕业后的当年5月份,应参加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英语综合能力”考试不及格者,在当年5月参加最后一次考试。

学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报名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10日,考试时间一般定在当年的11月。

(五)未提交学位申请表或未提交学位《英语综合能力》考试、专

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补考的申请表,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或补考机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或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之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学校提出换证补考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不再安排换证补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而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未达到领取肄业证书条件的退学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凡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退学者或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二OO六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O六”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考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上课、考试、设计、实验、实习、学校规定的自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学生请假都要填写书面请假条:一天之内向班长请假;一周之内向班主任请假,一周以上向院领导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上网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