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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差不齐,行政裁判权又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现实中往往造成重复处罚,因此不宜作为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

(二)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

对于会计执业者而言,会计违法行为的行为动机多数是出于自身利益和财产权最大化的考虑,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使会计违法行为主体的非正当得利可以回转到受损者手中,使得其被侵犯的财产权得以恢复、得到充分救济,即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从根源上遏制不法行为,同时提高了利益受损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积极性,从社会利益的整体效应来看,这种财产的流转关系实现了对违法者的最有效的惩罚,和对受损者的利益的补救,恢复了利益平衡实现了社会公平,但我国目前的会计立法体系中却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规定很少。

(三)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会计法 》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地位。如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但在《会计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 如果单位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个人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似乎又对单位负责人网开了一面。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到底如何理解,并无解释,这使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理论界争论较多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会计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好像会计人员不需负什么法律责任了。事实上,会计人员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编制财务报告,是财务资料的直接制造者, 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只不过是迫于管理当局的压力进行造假,所以, 对于

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计人员本身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四)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

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 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诸多的环节和经手人,包括: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管制机构、最终到达会计信息使用者手中。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现行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公司法 》中分别规定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注册会计师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个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 还没有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匹配,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无形中加大了行为主体的责任成本。

四、建议

(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

我国在立法方面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是立法之间的不对接现象还很严重,对此我国立法者们需要作出长足的努力,实现在对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惩罚方式及力度等方面相关规定的对接,以实现会计法律的守法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不会因为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守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的尊严。

(二)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我认为应当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司法会计人员,壮大法务会计的队伍及整体素质,同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中立的专业社

会机构来参与到鉴定过程,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机制,如上海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由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对涉案的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资料进行鉴定。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加大处罚力度

只有加大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如通过制定针对经营者的惩处条款,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经营者的行为予以限制约束,使其违法的效用为零或为负值,才能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2.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

长期以来民事责任的空缺使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而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是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途径。

五、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

产生会计法律责任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只要我们结合会计工作实践掌握正确的方法与程序,还是可以避免与减轻的。

(一)建立健全以《会计法》为主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常效学习机制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其次,财会人员也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把好用人关,要选择与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职称、能力的会计人员到专业岗位上来,同时认真做好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自己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人

①单位负责人一般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理应对本单位会计行为、会计业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②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明确会计责任的最好办法

应当指出的是,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的第一负责人,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事务事必躬亲,取代会计人员而直接办理会计业务,而是应该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财经法规,对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经法规的贯彻落实。

?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组织是有效开展企业 财务活动,调节企业财务关系的重要条件。

? 积极稳妥地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减少随意性开支,提高经济效益。推行全面预 算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开拓企业管理新思路的具体体现,是企业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降低成本、节约费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水平的重要基础。

? 加强会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会计人员和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不仅要对 单位负责人负责,更要对会计法律负责。

? 充分利用计电算化的优势,建立新型的会计稽核制度。

?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开展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 制度审计,加强对会计的监督力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

总之,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会计工作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都要具有强烈的意识,对会计法律责任既要勇于担当又要善于规避。

结 论

会计造假的主要动因是利益驱动,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加大会计造假的成本,是控制会计信息失真,彻底清除会计作假的有效手段。只有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加以认定和追究,加强监督与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整个社会经济按照公平、诚信、法治的规则运行,使会计造假才会失去生存的土壤,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向广大投资者提供相关、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改革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必然有利于减少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规范后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给任何会计违法行为以逍遥法外的机会。

注 释: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客观事实,包括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和技术性失真等。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单位和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的不科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技术性失真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的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 失真 (参见吴联生《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划分及其治理》一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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