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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行政责任

我国《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四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三种处分措施。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为主,由审计、税务、证券、银行、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公司法》和《会计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2.民事责任

从代理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向企业法人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企业法人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企业法人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企业法人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

系,只不过是受到企业法人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企业法人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会计法》对会计违法的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方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等犯罪。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在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现代社会会计已成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能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同时也使违法行为得以校正,使得会计行为规范化、制法化。其次,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能起到事前警示和事后救济的作用。会计违法行为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利益问题,当违法者权衡会计违法行为的实际收益和违法成本时,如果收益大于付出,则违法者就会付出违法的风险成本,进行会计违法行为。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中包含重要的经济责任,违法者因此承受高昂的违法付出,这就使违法者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会事前进行利益比较,不轻易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当会计违法行为出现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又

可以使利益受损主体 得到相应的补偿,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规定,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止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现实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会计队伍的形象,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我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3.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企业法人最高决策

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我国目前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一套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这是因为在我国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很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一)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对社会资源公平配置的基础作用,这就意味着会计法律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应当把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平衡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应当以针对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应当以强调市场主体自治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为主。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执法者整体素质水平低、执法水平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