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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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即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 3.简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答: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收养有哪些特征?

答:收养的特征有:(1)身份性。收养行为创设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身份法律行为。(2)法定性。由于收养行为是以改变亲权为目的,设定和变更亲子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当事人各方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和社会的认可,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4)效力的局限性。由于收养只设定一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而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以及与其他直系的和旁系的血亲之间具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事实,所以,它的效力仅仅及于亲属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规定的血亲禁例,比如结婚的亲属禁例,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5)可解除性。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自系本身不能人为加以解除,而收养关系是人为创设的,只产生亲属权利义务变更的后果,所以,既可以依法确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八、论述题

简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所谓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从积极的角度,指明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建立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这一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从社会条件看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婚姻自由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贯彻这一原则,还应当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将一夫一妻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婚姻原则,首先是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同时,这一原则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和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因为任何的多偶关系必然造成两性地位的差异,并且必将影响正常婚姻关系的谐调与稳定。我国法律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保障。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法律后果。贯彻这一原则,应当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女性,保证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实现。男女婚姻家庭地位平等的意义。男女平等原则在

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正确看待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平等问题。全面实现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和全体公民的不断努力。(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很有必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这一原则在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具体表现。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制裁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决策,具有战略意义。《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是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法律保障。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强制。在达成生育的合意时,夫妻双方都要服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生育计划,特别是要坚决抛弃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严格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具有导向性。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要求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仅要严格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且应当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处理家庭关系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共同起作用的,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 九、 案例分析(共2题)

1.刘某和许某二人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

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3年4月,刘某向甲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归还,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甲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刘某炒股亏损,到期不能偿还甲。甲向许某索要,遭到拒绝。甲将刘某和许某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2.甲(男)与乙(女)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甲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给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乙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甲提出:离婚后乙应搬出该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丙由他抚养。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甲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乙向其亲友借债l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如判决双方离婚,对甲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乙是否有承租权?(4)如判决双方离婚,甲乙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刘某和许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刘某向甲借款时没有说明与许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许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的约定无效,许某可以在清偿对甲的债务后向刘某索偿。

2.(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方虽不同意离婚,但过错方两次起诉离婚,已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离婚后女儿丙应由母亲乙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丙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丙本人的意见。(3)女方乙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4)男方甲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乙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