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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监理协会)中评;中央驻湘、省管、外省入湘监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中评。

第十四条 初评和中评

(一)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参与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监理企业组建评价工作机构。

(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机构填写相关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表,签署初评意见。

(三)经企业初评的资料报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的中评机构,中评机构签署中评意见。

(四)企业对相关人员的评价必须为在项目的整个服务期,或服务期不得少于连续6个月。

(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资料:

表1 湖南省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申请表; 表2 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综合表; 表3 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基本要素诚信评价表;

表4 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服务诚信评价表; 表5 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履职诚信评价表; 表6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对本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初评结果汇总表。

第十五条 核查

对有举报弄虚作假或有争议的初评结果,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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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查结果应向监理企业通报,并经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2. 监理企业可对核查结果签署保留意见,但应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定

(一)行业自律委员会对所有经初、中评上报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诚信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二)审定重点为: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记录及评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情况反映,查证奖罚记录和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

(三)诚信评价结论以经审批后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发布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将审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在湖南省建筑信息网公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等级结果,公示期7日。公示期后,公布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等级结果。

第五章 诚信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办法原则上为初始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对本人的诚信评价审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诚信评价公示期内,由本人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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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说明材料。由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实施复审,复审仅限一次。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受理举报,并实行实名举报制,举报材料须有举报人或单位的联系电话。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收到举报后,组织行业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并以调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受聘企业,其已获得的诚信评价等级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等级录入个人诚信档案。诚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优先参评先进个人等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分原则进行调整评分,影响结果的定期进行诚信结果更新。新入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满足评价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间申请初次评价(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动态管理期间因获得工程质量奖或其它荣誉奖项的,按照本办法的评分表逐项加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动态管理期间有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职、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被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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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行为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发现各种不守信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的评分表逐项扣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提出调整本企业相关人员诚信等级并经核实的。

第七章 诚信评价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诚信评价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化,全方位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诚信评价工作期内,如发现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隐瞒失信等诚信缺失行为,经行业自律委员会讨论决定,个人负有责任的,即取消个人评价资格,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载入监理企业诚信缺失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本次评价工作中,各企业要把握和坚持实事求是的评价原则,在初评中各级别等级人员的数量和比例符合实际。第一次开展诚信评价时人员诚信等级按下列比例执行:

获得AAA诚信等级企业:

AAA比例≤30%,AA比例≤40%,其他级别比例≥30%; 获得AA诚信等级企业:

AAA比例≤25%,AA比例≤45%,其他级别比例≥30%; 获得其他诚信等级企业:

AAA比例≤20%,AA比例≤45%,其他级别比例≥35%。 各企业在评价中B级诚信等级原则上不能有缺项。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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