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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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 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

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能够以具体单

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计划)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

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对于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且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管理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实施管

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

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实施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依法未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