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部分企业IPO被否原因及分析(安泽禹)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2010年部分企业IPO被否原因及分析(安泽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七、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4月19日第70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公司持续盈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申请人“郑单958”玉米种子的销售收入是申请人收入和盈利的主要来源,但“郑单958”玉米种子的品种权属于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申请人以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生产、销售经营权。

2、截至2009年12月,“郑单958”品种权剩余保护期为7年,保护期结束后,种子经营企业无须经过授权即可自主经营“郑单958”玉米种子,届时“郑单958”玉米种子的经营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3、申请人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目前自主研发能力较为有限、主要销售区域销量下降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八、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月28日第78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商标无偿许可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使用而导致关联交易不公允】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2009年7月31日,申请人与潍坊市信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信得)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申请人许可潍坊信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分销肥料类产品时无偿使用申请人拥有的第4294377号商标,许可期限为1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若使用期限届满,

潍坊信得拟继续使用申请人商标,需要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具体事宜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申请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许可给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潍坊信得无偿使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九、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月11日第90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行业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从而导致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自2008年以来,发行人主营业务风电设备铸件年新订单和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2008年和2009年发行人当年新签风电设备铸件订单从29,124吨下降到19,675吨;产能利用率从88%下降到54%。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确定风电设备为产能过剩产业,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此外,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包括1.5MW、2.0MW、2.1MW风电设备铸件,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年新增2500套1.5MW以上大型风力发电设备关键部件扩建项目”,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家重点支持的是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发行人主要产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重点支持项目。

3、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

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鉴于上述情形,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十、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月23日第96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由租变买也要尽早且会计处理犯了低级错误】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申请人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2000年成立时,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器设备和房屋场地通过租赁取得。2000年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新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变更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支行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新村信用社”)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租赁新村信用社行使债权取得的资产。租赁期限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220万元。公司于2008年9、10月间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支行购买上述租赁资产,收购总价款为1767.5万元。公司2008年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其后经营时间较短,无法判断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公司2000年租赁新村信用社上述机器设备,租赁期限为12年,租赁期限已经达到或超过上述机器设备使用寿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限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应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公司对上述资产适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

3、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十一、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6月25日第97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销售结构和服务模式发生变化导致持续盈利能力不足】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销售收入中批发、零售、水上加油的比例分别为2007年85.53%、14.47%、0%,2008年70.73%、29.27%、0%,2009年61.25%、37.70%、1.04%。批发业务占比逐年下降,零售业务逐年上升,新拓展了水上加油业务,且公司计划通过2-3年的发展,使批发、零售、水上加油的业务量各占1/3左右。公司主营业务的上述变化引起了燃料油库存规模增加、信用销售账期延长、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降低、占用流动资金大幅上升等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化。

2、且申请人从2009年开始拓展水上加油业务,购建的“龙宇1”千吨级加油船于2009年上半年投入运营,2009年度水上加油业务的销售收入和销售量分别占当年的1.04%和0.93%,比例较低。

3、由于申请人的产品销售结构和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其后经营时间较短,因此无法判断其持续盈利能力。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十二、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月12日第103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没有解释充分】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存在单一客户比例较大的情形,构成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