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部分企业IPO被否原因及分析(安泽禹)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2010年部分企业IPO被否原因及分析(安泽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2010年部分企业IPO被否原因及分析

【主板/中小板发行审核】

2010年主板被否企业2家、中小板被否企业34家,证监会给20家被否的拟主板上市公司出具了否定原因。这20家公司净利润最低的为1797.30万元(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的为28574.52万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已于12月10号通过2次审核),平均净利润为7300.85万元。

被否的原因主要集中于持续盈利问题(13家),关联交易问题(4家),独立性问题(3家),会计政策(1家),信息披露(1家)。

一、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月24日第50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涉嫌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物(全部为单晶硅片)的金额分别为4,008万元、22 ,097万元和44,740万元,分别占当年单晶硅片销售收入的比重为52%、49%和80%, 2009年申请人与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物的金额和比例大幅增长。

2、另外申请人2009年末的应收账款较2008年末大幅增长,由2008年末的2,638万元大幅增长至12,263万元,其中应收关联方无锡尚德的款项为7,703万元。 3、并且申请人2009年净利润、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是其2009年上半年执行了2008年延迟执行的与洛阳尚德和展丰能源的单晶硅片合同,累计合同金额为10,564万元,上述执行价大约为 48元/片,而2009年6月单晶硅片

市场价格为17.8元/片,若以市场价格测算公司2009年多计收入及毛利 6,300万元,业绩则大幅下降。

申请人的主要关联交易方无锡尚德及其关联方因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原因,无法披露其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格。因此,申请人和无锡尚德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难以判断。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二、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月24日第50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由于同业竞争而导致独立性不足】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申请人主要从事环氧树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台塑股份及南亚塑胶是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关系密切的王永庆家族成员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台塑股份、南亚塑胶是世界上主要的双酚A及环氧氯丙烷(申请人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之一,申请人存在向台塑股份、南亚塑胶采购原材料的情况;南亚塑胶是世界上第三大环氧树脂生产企业,在江苏昆山设有南亚昆山,该企业是申请人国内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目前尚无法判断申请人与台塑股份、南亚塑胶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申请人的独立性存在缺陷。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三、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3月31日第57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某些交易解释不充分从而导致公司独立性瑕疵】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招股说明书对于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宗谷音和其家族成员宗承英不将原由其控股、经营范围为包纱制造销售的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纳入本次上市范围的合理性、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一系列股权转让的合理性及真实性、申请人长期借用和租用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厂房、申请人以3,104万元受让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264台意大利罗纳地织袜机的合理性的解释不充分,且申请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发审委会议的现场陈述中也未能解释清楚,致使对上述交易的合理性、真实性及其对申请人独立性的影响无法做出合理判断。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月2日第58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持续盈利能力不足以及募投项目合理性解释不足】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要产品毛利率等财务指标持续下降的情形,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合理分析,其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五、山东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月7日第60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和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持续盈利能力不足】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07年至2009年,申请人代理采购和委托物流管理业务实现的收入、毛利及占总收入、营业毛利的比重波动较大,且主要客户发生较大变化。上述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和重大客户变化,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六、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4月12日第63次发审会】

被否主要原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解释清楚以及涉嫌集体资产流失】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招股说明书披露,蓬莱市黄金冶炼厂,与申请人控股股东金创集团公司同为市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蓬莱市黄金总公司,2005 年4月,经蓬莱市黄金总公司研究决定并作为签署方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蓬莱市黄金冶炼厂整体产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收购款也支付给了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作为对职工的安置专项款。

2、申请人募投拟收购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经营性资产,该金矿也是隶属于蓬莱市黄金总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作为协议一方代收预付转让款;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蓬莱市黄金总公司是蓬莱市市属四家黄金企业之一,根据蓬菜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蓬莱市黄金企业履行一定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职能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行政性公司,蓬莱市黄金总公司是尚未完成政企分开的企业。

3、招股说明书和申请人现场陈述对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与申请人不是实质性关联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