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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 )、( )及( )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后,可予以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投注差,不予登记。ABD

A.中长期外债发生额 B。短期外债余额 C。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发生额 D。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余额

56.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 )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AC

A. 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 B。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 C。银行上年度对外担保

及履约状况 D。银行的外汇资金头寸

57.内保外贷业务中,贷款到期日应至少早于融资性保函的到期日()天。C

A.20 B。10 C。15 D.25

58.开立间接保函(转开保函)的,间接保函的期限应根据直接保函的期限确定,到期日一般在反担保函到期日前 ( )天左右。C

A.20 B。10 C。15 D.25

59.内保外贷业务中,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是否低于;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是否低于;被担保人是否为亏损企业。A

A.10% 15% B。15% 10% C。10% 20% D。15% 30%

简答:

1.银行保函有哪些特点? 第一,保函是抽象的付款承诺;

第二,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

第三,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四,保函具有单据化特征; 第五,索赔须与保函条款相符;

第六,担保人对于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真实性; 第七,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审慎; 第八,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 第二,备用证的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其他事项的履行或者其他条件的大道,是独立于基础条件的。(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2.保函与备用证区别 相同之处:

(1)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两者都具有备用性质。 (2)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3)所涉及的当事人基本相同,主要的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

(4)两种业务的交易基础都是单据而非货物,除非银行事先发现受益人有明显的欺诈行为。

不同之处:

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758号出版物,即URDG758)。备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其次,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第三,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第四,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3.说明以下未加保兑的转开保函的业务流程。

1、 ① 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

② 担保行经过审查后开立保函委托指示给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并向其提供反担保;

③ 担保行出具保函给受益人;

④ 受益人在发现申请人违约时,向担保行索偿,担保行偿付; ⑤ 担保行赔付后,向反担保行索偿,反担保行偿付; ⑥ 反担保行赔付后,向申请人索偿,由申请人。

4.简答:请说出违规对外担保合同的两种违规方式的具体介定 违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实质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定担保合同前未经批准的。程序性违规指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提供对外担保后,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合同。

5.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在客户准入、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上有哪些具体区别? 一、内保外贷:境内分行开立保函,境外分行办理信贷业务模式

(一)客户准入:

1、对保函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保函申请人信用及有关管理人员品行状况、资信状况。

3、对保函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4、对提供反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

5.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是否低于10%;被担保人

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是否低于15%;被担保人是否为亏损企业。

(二)操作流程:

1.经办行客户部门应重点对保函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全面把握客户风险、反担保资金来源、反担保措施等情况。客户部门还须根据贷款行提供的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整体情况、贷款需求与用途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情况全面了解,以更好的防范风险。

2. 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后,应书面征求总行国际业务部意见,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需占用的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年度余额指标。

3.担保行、贷款行负责了解所管理客户的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并向对方提供客户的详细资料;对贷款结构等内容达成共识;双方之间及与客户商定的保函文件格式、条款等内容达成共识。

4.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担保行在正式提供对外担保或修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及其修改文本MT760或MT799传真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其他情况下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按规定逐笔报外汇管理局审批。

5.向贷款行出具保函时,担保行在保函文本中应明示已得到外汇管理局批准或已经总行同意可占用外债指标。 (三)风险防范:

1.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加强用信后客户监管,担保行要密切关注保函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并向贷款行反馈保函申请人的有关信息。贷款行要及时跟踪借款人用款情况(项目进度)和经营财务状况,并向担保行反馈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担保行、贷款行至少一季度相互提供一次客户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担保行、贷款行至少每半年相互反馈一次客户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担保行和贷款行应对双方反馈的信息做好记录,归档管理。

3.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贷款行应主动向担保行提供借款人的资金往来和还款准备情况,便于担保行采取措施,做好可能履约的准备。

贷款行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应督促借款人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