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必备管理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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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第三十九条 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机动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第四十条 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四、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见附件9)。修管所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一、同意受理的,修管所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3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修管所则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二、修管所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

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三、修管所受理投诉时,应当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理由和有关材料以及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地址。

四、修管所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情况复杂的质量投诉,经修管所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最终处理结果应分别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五、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且已造成社会影响的,修管所应当及时、主动介入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的处理。

六、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修管所应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修管所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

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有异议; 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三、案件已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第四十三条 向修管所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修管所递交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经调解达到协议的,修管所应填写《汽车维修

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附件10),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修管所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修管所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

第四十五条 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

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一、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修管所对维修质量纠纷进行调解,且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认定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的,修管所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七条 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有

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修管所归档。

第五节 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 一、修管所应当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作

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档案的组成部分。

二、修管所应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投诉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3、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4、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5、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6、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三、修管所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