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必备管理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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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修管所应当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三、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以及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行为。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十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在非专用车间进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或与其他车辆进行混合维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誉,将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节 维修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修管所应当督促维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有效地提高和稳定维修质量。

一、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

三、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 四、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搞好修后跟踪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修管所应当督促维修企业贯彻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制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二、制定机动车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三、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企业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

四、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六、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七、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八、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臵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九、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十、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 修管所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规范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维修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修管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维修、检测诊断机动车。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维修、检测诊断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修管所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正规的配件维修机动车,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

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托修方签字认可自愿放弃处理权的,由承修方处理;

三、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二十九条 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时,严格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