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必备管理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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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所长开展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和推广维修新技术等工作;

七、负责调查处理有关维修质量投诉,协助所长做好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节 检测线现场督查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业务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相关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负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站经营行为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只收费不检测、缺项漏项检测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建立健全检测站管理各种台帐、档案等基础资料,及时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负责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审核签章;

五、负责对营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六、对不按期维护的营运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管理

第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和服务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类维修经营业务和汽车快修经营业务。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及相关业务经营范围按下列要求核定。

一、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获得汽车快修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

从事相应车型的汽车快修业务经营。

二、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三条 修管所负责实施我市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

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一)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配备人员数量应与维修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二)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