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02南采面炮采作业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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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入井前必须开好班前会,队长必须把当班的安全工作、工程质量等向工作人员作出详细明确地安排,每个班必须有跟班队长和班长现场跟班,指挥生产,确保安全、质量及当班生产任务的完成。

7、当工作面顶板有大面积来压、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有冒顶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迅速撤到上下巷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待顶板来压稳定后,方可采取措施从工作面上下两端向中间进行维护,只有确认安全可靠无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8、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保持畅通,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9、必须严格搞好工程质量,工作面回采期间,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作业,认真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10、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听取该《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并在贯彻作业规程签字单上签名后,方准进入工作面工作,轮休或请假的人员必须补课并签字,未听取贯彻作业规程和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工作。

11、当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二)打眼

1、打眼前,必须先检查电煤钻及其综合保护装臵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请示电工进行处理,确认完好后,才能使用,严禁甩开电煤钻综合保护装臵不用。

2、拿电钻时,必须用手提手把,或用绳拴肩背,严禁用电煤钻电缆直接拖拉电煤钻。

3、打眼前,必须把电钻电缆理顺吊挂好,尤其是电钻线必须通过的工

作面上下出口,必须悬挂完好,防止造成损坏。

4、打眼工打眼时,不准戴手套,工作服袖口要扎好,毛巾、钮扣系好,防止被钻杆缠住。

5、打眼工必须两操作,一人撑钻杆,一人推电煤钻。

6、打眼前先敲帮问顶,找掉伞檐及悬煤(矸),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防止片帮掉碴伤人。

7、打眼前,必须先检查作业地点及周围的支护情况,先处理好安全隐患,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打眼,严禁空顶作业。

8、打眼时必须按爆破图表规定的眼位、眼距、角度和眼深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及变化,应在现场班组长的指挥下作业。

9、禁止在残眼内重新打眼,严禁在裂隙上打眼,打眼过程中,如发现眼内涌水、温度突增或下降、瓦斯超限等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打眼,禁止取出钻杆,并及时汇报,请示处理。

10、打眼时,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浓度,当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必须停止作业,当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恢复打眼工作。

11、打完眼后,必须把电煤钻运到上下巷距工作面上下出口煤壁线20m以外无淋水、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掩盖好,电缆线盘放好,切断电源。

(三)装药与联线爆破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运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2、采煤工作面的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且必须持证上岗。 3、由炸药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破物品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督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破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破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物品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工作。

5、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物品箱内,并上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物品箱必须放臵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物品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7、必须严格依照装药结构图和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

8、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第325条之规定,即: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接成短路。

9、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10、该工作面采用正向装药,正向起爆。

11、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严禁用金属物作炮棍。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紧密接触。

1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并扭结短路,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电气设备、运输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3、应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填炮眼,水炮泥外面剩余的炮眼部份用黄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之规定执行。即: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等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