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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一项基本研究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考察,以及对法国大革命的研究,都可以看作是个案研究的雏形。罗伯特·斯特克是这样界定个案的:个案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它可以是一个儿童、一间儿童教室,或是一个事件,一次发生(happening)??它是许多个中间的一个??个案是一个“有界限的系统”(bounded system)。[斯特克强调个案是一个“有界限的系统”。所谓“界限”,指的是个案与其他个案及其环境之间的区别;所谓“系统”,指的是个案之组成部分构成一个相对自成一体的单位。

根据研究目的,斯特克进一步将个案研究分成三种类型,分别是内在的个案研究(intrinsic case study)、工具性个案研究(instrumental case study)和多个案研究(multiple case study or collective case study)。在内在的个案研究中,研究者研究某个个案,并非因为该个案具有代表性或是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而是出于对该个案本身的兴趣。在工具性个案研究中,研究者更多地将个案当作探讨某种议题、提炼概括性结论的工具,对于个案本身的兴趣退居次要地位。多个案研究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极端的工具性个案研究,研究者旨在研究某个总体或一般情况,对于特定的个案本身则没有什么兴趣。

传统的个案研究主要面临着两个批评。第一个批评涉及个案研究的意义:个案研究可能提供非常有趣的结果,但是却无法说明自己具有多大的普遍性,此所谓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第二个批评涉及分析层次:作为对社会处境中具体的人际互动的研究,个案研究具有微观性和反历史性,而往往忽略宏观因素的作用,此所谓微观与宏观的关系问题。

个案研究如何摆脱微观场景的限制,迈向宏大景观?即如何走出个案?在个案研究的发展史上,对这个问题有四种应对方法,分别是超越个案的概括——类型学的研究范式、个案中的概括——人类学的解决方式、分析性概括以及扩展个案方法。 二、两种常见的解决之道

对于个案研究能否以及如何实现从独特个案走向概括的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分别是以费孝通为代表的类型学研究范式以及人类学者提倡的“个案中的概括”这两种。

类型学研究范式亦可称为“超越个案的概括”。这种方式的研究对象只有一个或还不足以构成样本的少数几个“典型”,研究者通过对典型的、全面的、历史的考察和分析,达到对事物性质的深入了解。(但是)??它缺乏范围上的广度,结论就往往具有很强的条件性。费孝通认为,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村庄的调查,“用比较方法逐步从局部走向整体”,就能“逐步接近我想了解的‘中国社会’的全貌”。费孝通将单个社区研究的意义主要定位在建立“地方类型”的贡献上,希望通过积累众多的“类型”,来反映中国社会结构的总体形态。根据这种认识,费孝通完成了《江村经济》。

传统的个案研究通常将他们的研究结论局限在他们研究的日常世界的范围内,无力或者无心顾及广泛的历史模式和宏观结构;扩展个案方法则追求自田野“扩展出去”,它将反思科学运用于民族志,旨在从独特中抽取一般,从微观走向宏观。但是,在研究的立足点上,扩展个案方法表现出和传统个案研究的根本区别。传统个案研究虽然不排斥对外在宏观因素的考察,但却是站在微观个案的基础上理解宏观因素对微观生活的影响,可以称之为一种建立宏观社会学之微观基础的努力。布洛维赋予扩展个案方法的创见,在于立足点的方向转移——从个别个案转移到宏观权力。它将社会处境当作经验考察的对象,从有关国家、经济、法律秩序等已有的一般性概念和法则开始,去理解那些微观处境如何被宏大的结构所形塑,其逻辑是说明一般性的社会力量如何形塑和产生特定环境中的结果,用布洛维的话来说,它试图建立微观社会学的宏观基础。

扩展个案方法通过对宏观、微观两方面因素的经验考察,达到对问题的深入理解。问题可大可小,搜集资料兼涉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时则始终抱持反思性的信条,时时体察宏观权力等因素对日常实践的渗透性和影响力。研究者居高临下地看待具体生活,亦从具体生活中反观宏观因素的变迁。通过宏观与微观因素的往复运动,进而解答问题。它跳出了个案研究的狭小天地,解决了宏观与微观如何结合的问题。同时经由理论重构,它实现了其理论上的追求,也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扩展个案方法试图通过研究者立足点的转移来解决从微观到宏观过渡的难题,似乎忽视了特殊性与普遍性、一般性的关系问题。但是正如布洛维指出的那样,它能够处理本文开始提出的关于个案研究的第一个批评:通过重构理论产生一般性法则,即用个别个案来观照、修正理论,进而产生新的一般性法则。 三、个案研究:可能的前景

个案研究中的比较研究往往只涉及少数几个个案,是一种小规模样本(small-N)的比较研究。蒂利将比较研究按照具体研究意图的不同分成四种类型,分别是个体化的比较(individualizing comparisons)、普遍化的比较(universalizing comparisons)、差异发现的比较(variation—finding comparisons)以及包围性的比较(encompassing comparisons)。个体化的比较旨在发现独特性(singularities),并从这种独特性中进行概括。例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通过对一系列国家的比较,表明了英格兰政制的独特性;并概括了这种政体类型的性质。普遍化的比较则旨在发现个案间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概括。差异发现的比较则是通过检视个案之间的系统性差异来建立一种差异原则,这种差异涉及具有多种形式的某个现象的强度或特征。如在《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中,巴林顿·摩尔为了探索在农业社会过渡到现代工业社会的进程中,土地贵族和农民阶级在政治舞台上饰演的种种角色,便概括了从农业社会推进到现代工业社会的三种道路,建立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差异原则。包围性比较是在一个宏大结构或过程中选择若干位置(locations),解释这些位置之间的差异和相似性,并将其看作是它们与整体结构或整个过程的某种关系的结果。即它利用微观与宏观的关系来解释微观层面的差异。在这一点上它与扩展个案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博弈论研究方法

1.什么是博弈论 :博弈论有被称为对策论(Games Theory),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它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

2.囚徒困境博弈:两个共同作案的小偷被带进警局单独关押,如果一方与警方合作,供出自己与对方所做违法之事,而对方不招认,则招认方将被释放,另一方被判3年徒刑;如果双方都招认,则各判1年徒刑;若双方都不招认,则因警方证据不足只得双方各判徒 刑1个月。这两个小偷会如何作出选择呢?

3.博弈论的发展:博弈论思想古已有之,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就不仅是一部军事著作,而且算是最早的一部博弈论专著。博弈论最初主要研究象棋、桥牌、赌博中的胜负问题,人们对博弈局势的把握只停留在经验上,没有向理论化发展,正式发展成一门学科则是在20世纪初。1928年冯·诺意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博弈论的正是诞生。1944年,冯·诺意曼摩根斯坦共著的划时代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将二人博弈推广到n人博弈结构并将博弈论系统的应用于经济领域,从而奠定了这一学科的基础和理论体系。谈到博弈论就不能忽略博弈论天才纳什,纳什的开创性论文《n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非合

作博弈》(1951)等等,给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 此外,塞尔顿、哈桑尼的研究也对博弈论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今天博弈论已发展成一门较完善的的学科。 4.博弈论的基本概念:1)博弈要素:

(1)局中人:在一场竞赛或博弈中,每一个有决策权的参与者成为一个局中人。只有两个局中人的博弈现象称为“两人博弈”,而多于两个局中人的博弈称为“多人博弈”。 (2)策略:一局博弈中,每个局中人都有选择实际可行的完整的行动方案,即方案不是某阶段的行动方案,而是指导整个行动的一个方案,一个局中人的一个可行的自始至终全局筹划的一个行动方案,称为这个局中人的一个策略。如果在一个博弈中局中人都总共有有限个策略,则称为“有限博弈”,否则称为“无限博弈。

(3)得失:一局博弈结局时的结果称为得失。每个局中人在一局博弈结束时的得失,不仅与该局中人自身所选择的策略有关,而且与全局中人所取定的一组策略有关。所以,一局博弈结束时每个局中人的“得失”是全体局中人所取定的一组策略的函数,通常称为支付(payoff)函数。

(4)对于博弈参与者来说,存在着一博弈结果

(5)博弈涉及到均衡:均衡是平衡的意思,在经济学中,均衡意即相关量处于稳定值。在供求关系中,某一商品市场如果在某一价格下,想以此价格买此商品的人均能买到,而想卖的人均能卖出,此时我们就说,该商品的供求达到了均衡。所谓纳什均衡,它是一稳定的博弈结果。

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在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当其他人不改变策略时,他此时的策略是最好的。也就是说,此时如果他改变策略他的支付将会降低。在纳什均衡点上,每一个理性的参与者都不会有单独改变策略的冲动。纳什均衡点存在性证明的前提是“博弈均衡偶”概念的提出。所谓“均衡偶”是在二人零和博弈中,当局中人A采取其最优策略a*,局中人B也采取其最优策略b*,如果局中人仍采取b*,而局中人A却采取另一种策略a,那么局中人A的支付不会超过他采取原来的策略a*的支付。这一结果对局中人B亦是如此。

这样,“均衡偶”的明确定义为:一对策略a*(属于策略集A)和策略b*(属于策略集B)称之为均衡偶,对任一策略a(属于策略集A)和策略b(属于策略集B),总有:偶对(a, b*)≤偶对(a*,b*)≤偶对(a*,b)。

对于非零和博弈也有如下定义:一对策略a*(属于策略集A)和策略b*(属于策略集B)称为非零和博弈的均衡偶,对任一策略a(属于策略集A)和策略b(属于策略集B),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