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9自学考试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重点--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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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消灭。 11.代理权滥用:(多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

12.无权代理的两种处理方式:(选择)一是由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这时被代理人即要承担经济民事责任;二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属于无效代理,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经济责任. 13.诉讼时效可分为:(单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4. (单选)《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15.诉讼时效中断概念:(名词解释)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16.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简答)

首先,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了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此时的债为“自然债务”。

其次,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虽丧失了胜诉权,但他享有的民事权利本身并未丧失,原来的债依然存在,只是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 17.债的概念:(名词解释)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8.合同的概念:(名词解释)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9.不当得利:(名词解释)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20.无因管理:(名词解释)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1.债的消灭:(简答)P112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22.承揽包括:(多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简答)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5)合同形成的特殊要求

24.建设工程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多选) 25.合同订立的原则:(多选)(1)自愿原则(2)守法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平原则 26.要约的概念、要约邀请的概念、承偌的概念和关系。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多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出来. (名词解释)

27.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要约失效的情形(重点)

要约撤回是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的人;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要约人。(选择) 失效的情形(简答):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8.标的:(名词解释)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29.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简答)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小孩去商场买800东西,是效力待定合同,因为要看他父母的态度。 30.无效合同的确认(简答、多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1.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多选) 32.无效合同的处理:(简答)

1) 无效合同自合同签定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4)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反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3.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多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4.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本质区别:(简答)

1).效力不同,可撤消合同是由于当事人表达不清,不真实,只一方有撤消权,无效合同内容违法,自然不发生效力;

2).期限不同,可撤消合同中具有撤消当事人从不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或者知道撤消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消权,则撤消无效权消灭,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无效,不存在期限。 35.代位权:(名词解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6.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订金(多选)

37.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它不是用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单选)

38.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所作的担保,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单选) 39.不可以作担保人:(多选)P125 40.可以抵押的财产:(简答)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4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选择) 4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简答)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3.留置的概念:(名词解释)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44.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形式。(名词解释) 45.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仍然有效。(选择)

4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多选)

47.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调解时争议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3)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4)诉讼:二审终审制 48.仲裁委员会:(简答)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设立,不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成立的条件:(简答)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奇数)4)有聘任的仲裁员

49.仲裁裁决执行,即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经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项措施将裁决书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选择)

50.诉讼部同于仲裁的主要特点在于,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选择)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协议书内容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物流通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因此而延误的工期。 3.承包人的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以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工程师的义务: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驶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驶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没有权利要求施工方减短工期。

5.重新检验: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质量检查与验收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材料设备控制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竣工验收

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的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合同文本中有关暂停施工条款规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因延误而应当顺延工期的情况包括哪些?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日期;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进行; 4)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协议书内容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发包人的义务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物流通畅;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因此而延误的工期。

12.工程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材料设备控制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8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9工程师以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1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应顺延

14.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5.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及结算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

16.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有3种(1)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合同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7.专业分包合同是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 第六章

1.分包商: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和过失负责,承包商的材料供应商以及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需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分包商则需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通知工程师分包商计划开始分包工作的日期以及开始现场工作的日期。

2.FIDIC条款中所说的缺陷通知期相当于国内工程交工后的质量保修期,它是指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的期间

3.保留金:是业主在支付期中款项时扣发的一种款额;在整个接受证书签发之后和最迟的工程缺陷通知期到期之后两次返还给承包商 第七章

1.风险:所谓风险是指客观存在能导致损失,但发生与否又不能确定的现象 2.单价合同又分为两种: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1)在固定单价合同条件下,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人而言就存在一定得风险。

(2)当采用变动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就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单价如何调整;

3.回避风险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回避风险虽然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 4.工程保险是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

1.索赔概念(原因):

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者其他过错,或者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活动。

2.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1)承包人同发包人之间的索赔(2)总承包人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3)承包人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4)承包人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索赔

3.FIDIC第53条规定:在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承包人将他的索赔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将1份副本呈交发包人 4.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1)单项索赔(2)总索赔 5.索赔的关键问题在于“索”,承包人不积极主动去“索”,发包人没有任何义务去“赔” 6.索赔报告一定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28天)内报送,过期索赔无效 7.反索赔的意义:

(1)减少和防止损失的发生(2)避免被动挨打的局面(3)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同样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

8.反索赔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2)以合同法和法律为准绳(3)实事求是地认可合理的索赔要求(4)反驳拒绝不合理的索赔要求(5)按合同法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