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石化协办发(2009)19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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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厂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建设、生产、办公等活动直接服务的工厂围墙以外的工程项目组成。包

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及远距离输水与排水管线、厂区外围截洪沟、防洪沟及挡土墙、热电站、厂区外部输电及通讯线路,远距离输电、输气管线及原料管道,铁路及编组站、公路、码头、堆(渣)场等。 4.5编制总概算时,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其他建设费,应按表C.1总概算表列出的格式进行归类汇总。

4.5.1 设备购置费的编制:

(1) 设备费的汇总:按“本办法”表C.2综合概算表所列的工艺(系统)、电气、自控、给排水、采暖通风、其他中的设备栏目内的费用,汇总列入对应于总概算表各个主项号的设备购置费栏目中。 (2)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的编制:按“本办法”表C.1总概算表所列的工程费进行编制,汇总列入设备购置费栏目中。

编制方法:以总概算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总额为基数,对新建工程项目按系数0.8‰-2‰进行计算,改扩建工程项目按系数0.5‰-1‰进行计算。

(3) 备品备件购置费的编制:按“本办法”表C.1总概算表所列的工程费进行编制,汇总列入设备购置费栏目中。编制办法详见“本办法”第6.13条的规定。. 4.5.2 安装工程费的编制:

(1) 材料及安装费的汇总:按“本办法”表C.2综合概算表所列工艺系统的安装、材料(管道)栏目内和电气、自控的安装、材料栏目内的费用汇总列入对应的总概算表各个主项号的安装工程费栏目中。 (2) 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费的汇总:凡是在综合概算表中为生产服务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避雷、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汇总列入对应的总概算表各个主项号的安装工程费栏目中。 4.5.3 建筑工程费的编制:

(1) 建筑与结构的汇总 : 按“本办法”表C.2综合概算表所列的建筑与结构栏目内的费用汇总列入对应的总概算表各个主项号的建筑工程费栏目中。

(2) 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费的汇总:凡是在综合概算为生活服务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避雷、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汇总列入对应的总概算表各个主项号的建筑工程费栏目中。 4.5.4 工程建设其他建设费的编制:按“本办法”附件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4.6 总概算编制说明的编制:编写应内容具体,文句简练通顺。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4.6.1 工程项目概况:简述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计生

产的品种、规模及生产方法、建设期、主要工程内容、设计概算包括的范围。 4.6.2 编制依据:

(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号;

(2) 有关委托设计合同、协议及其工程设计文件;

(3) 建筑工程定额及取费依据: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及其取费程序表;

(4) 安装工程定额及取费依据:《化工建设概算定额》及其《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详见“本办法”

C.10-1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费率表),相关专业部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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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备、材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调价文件及相关的决算资料; (6) 其他费用计算依据:化工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办法、专业部门及地方规定; (7) 引进费用计算依据:汇率、引进合同及价款、引进其他费用等。

4.6.3 资金来源与投资方式:按资金来源不同渠道分别说明,如自有资金、基建贷款、外币贷款、合作投资、

合资、融资租赁等。 4.6.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6.5 总概算报批总投资编制结论意见:

(1) 建设项目概算报批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万元,建设期利息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万

元。

(2) 费用构成报批总投资 万元,其中:

设备购置费 万元,占报批总投资 % 安装工程费 万元,占报批总投资 % 建筑工程费 万元,占报批总投资 % 其他建设费 万元,占报批总投资 %

4.6.6投资分析: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投资分析,一般可按产品指标(按 万元/t表示)、各专业投资构

成、项目投资构成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析。

4.6.7 与可行性对比分析: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对应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增减分析。详见“本办法”

表C.5总概算对比表。

5 综合概算的编制

5.1 综合概算是以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分别按各单位工程概算汇总成单项工程综合概算。 5.2 综合概算是编制总概算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主要依据,一般工程均应编制综合概算。 5.3对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总概算。

5.4 综合概算表的工程项目名称、主项号必须与总概算表中的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工程项目名称、主项号完

全一致。

5.5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综合概算由单位工程概算汇总,化工行业综合概算按 “本办法”表C.2综合概算表

编制。

5.6分析化验、机修、电修、仪修、维修、劳动卫生安全、消防、环保、热工、总图运输等专业涉及的设备

费、设备安装费、管道安装费、管道(材料)费必须按各主项号的单位工程概算归类汇总列入综合概算表的工艺(系统)栏目中。

5.7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专业涉及的设备费、设备安装费、管道安置费、管道(材料)费,必须按

各主项号的单位工程概算归类,汇总列入综合概算表的其他栏目中。

6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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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单位工程概算是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或项目总概算)的依据。

6.2编制单位工程概算时,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表C.3建筑工程概算表进行编制;设备、材料安装工程

按“本办法”表C.4设备材料安装工程概算表进行编制。 6.3编制单位工程概算时,工程量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确定。

6.4编制单位工程概算时,建筑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费用构成,应符合“本办法”附件H【关于印发《建筑安

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

6.5编制单位工程概算时,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应符合“本办法”附件G《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价化发(2006)10号)的规定。

6.6建筑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土建工程概算定

额和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进行编制或按工程所在地的“平方米造价大指标”进行编制。当设计深度不够时,经与业主协商,亦可按工程所在地的“平方米造价大指标”进行编制。

6.7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应按《化工建设概算定额》和《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

额》进行编制,亦可按工程所在地的“水、暖、电平方米造价大指标”进行编制。

6.8化工行业建筑工程中的特殊构筑物,应按《化工建设概算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

工程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6.9建筑工程概算表的编制,应包括:土建及构筑物工程费、总图运输土建工程费、给排水土建工程费及建

筑物附属水暖电安装工程费。

6.10设备、材料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应按“本办法”表C.4设备材料安装工程概算表所列栏目,

选取《化工建设概算定额》相关子目和《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6.11设备费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即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

6.12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分为国产的标准设备及非标准设备和引进的标准设备及非标准设备。各类

设备的具体范围详见“本办法”附件F化工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6.13国产标准设备的原价按设备制造厂的询价、报价或合同价确定,价格中不包括带有备品备件价格的,

应按设备原价的5‰计算备品备件的购置费,如设备价格包括备品备件的,则不另计列。 6.14国产非标设备的原价可按设备制造厂的询价、报价或合同价确定,亦可按成本估算法计算确定。 6.15国产非标设备的原价由材料费、加工费、辅材费、专用工具费、废品损失费、探伤费、热处理费、强

度及严密性试验费、外购件费、包装费、利润、税金和非标设备设计费等组成。

6.16引进的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的原价及从属费,按“本办法”附件E化工建设引进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办法进行编制。

6.17 设备运杂费是指设备制造厂交货地点到达施工设计指定的设备堆放地点或仓库,所发生的运输费 (铁

路、公路、水路)、运输保险费、装卸费、运输包装费、手续费、保管费等费用。 6.18当由设备供应、销售部门发生设备成套供应业务费时,列入供销部门的手续费内。

6.19 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乘以设备运杂费率进行计算。即:设备运杂费=设备原价×运杂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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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设备运杂费的费率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的不同地区分为6类,按“本办法”第6.20设备运杂费费率表取

定。

6.20 设备运杂费费率表

类别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 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烟台、秦皇岛、广州、连云港、南通、宁波 辽宁、吉林、河北、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 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福建、安徽、四川、重庆、山西 内蒙古、甘肃、宁夏、广西、海南 青海、贵州、云南 西藏、新疆 费率% 5.5~6.5 6.5~7.5 7.5~8.5 8.5~9.5 10.0~11.0 11.5~12.0 1 2 3 4 5 6 注:1 当设备订货地距离建设厂址较远(跨省区运输)时,设备运杂费的费率可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费率,取上限费

率。

2 当被运输的设备,不锈钢材质占设备材质比例低于20%时,设备运杂费的费率可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费率,取上限费率。

3 当建设项目所在地距离铁路、码头卸货站的距离超过50公里时,设备运杂费的费率可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费率的高限再增加30%计取。

4 设备运杂费费率中,设备保管费费率为该类别费率的40%。

6.21 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的材料范围,详见“本办法”附件F化工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6.22 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的材料,按化工建设概算定额的规定,分为材料和安装材料,“本办法”将材料称为

主要材料,将安装材料称为辅助材料。

6.23 主要材料的工程量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表确定。

6.24 材料费应按市场价格确定,亦可用《化工建设概算定额》相关的材料价格及调整文件计价。

6.25当主要材料由市场采购时,应按5%的费率计取材料运杂费,其中保管费2%。

6.26设备材料安装工程费的编制,应按设计文件提供的工程量,对应专业使用《化工建设概算定额》定额

子目及其调价文件和《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6.27 当《化工建设概算定额》尚不能满足编制设备、材料安装工程费的单位工程概算时,可按“本办法”

表C.8补充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的格式进行编制。

7 设计概算文件的质量控制

7.1 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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