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 安全奖罚文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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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隐患未跟踪监督落实整改,未实现闭合管理或闭合管理弄虚作假的,每条给予分管副总师及安监科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指挥行为和重大隐患,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不按照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抽采不达标、瓦斯抽采效果无评价、假评价、评价不合格组织生产的;

(2)违规进行揭煤、过老空、老巷的;

(3)采掘过程中出现超掘(采)、误揭断层或煤层的; (4)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防突设施未安设齐全组织生产的;

(5)违规调整矿井、一翼通风系统的;未按规定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的; (6)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等情况下组织生产的; (7)无计划停风停电的;

(8)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立即停工、组织撤人的;

(9)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临界状态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 (10)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取证而擅自回采的;

(1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完成审批、贯彻、学习、签字、考试而擅自开工作业的;

(12)作业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重不符的; (13)出现电气设备失爆、保护装臵失效的;

(14)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出现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的; (15)人为造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失灵的或人为破坏通风设施的; (16)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火工品管理出现较大漏洞的;

(17)斜巷运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四保险、三固定”、斜巷停车等斜巷运输制度和规定的;

(18)未按照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的;

(19)防治水效果评价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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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者,干部撤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凡瓦斯超限的,严格按照《焦煤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规定》(焦煤办字[2011]529号文件)进行追查处理;

(21)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落实区域瓦斯治理问责制度,严格按照区域瓦斯治理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领导干部(含区队领导干部)跟班带班下井规定的,在带班下井时迟下早上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空班漏岗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有关责任人加重一级处罚;对一个单位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跟班带班规定三次以上的,除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32、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八小时跟班工作规定,没有按照规定跟班带班的,罚款100元;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隐患卡虚假、不实的,罚款100元,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凡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对相关人员的处分重于本规定的,按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鑫珠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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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一、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

1、认真参加安全检查,不参加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迟到的,罚款100元。

1、各单位、专业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否则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无隐患排查记录、重大隐患登记台帐和跟踪落实台帐,每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每日要进行隐患自查,并按照规定每日将隐患自查情况上报安监科和分管领导,每旬对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各专业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否则缺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安全检查不认真、没有覆盖井下所有地区或专业管辖地区一次罚款500元。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否则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发现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管理人员一人次对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熟悉罚款300元。

4、各种隐患要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到闭合管理,否则一条罚款300元,在隐患闭合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一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5、工会要定期召开群管安全工作会议,每月组织群监委不少于1次的下井检查。否则,对工会负责人罚款100元。

6、基层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对公司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必须及时贯彻落实,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工作,负责教育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群监工作座谈会,定期总结群监工作,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7、政工部、纪委负责对矿井党员、干部的安全监督和谈话,督促其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行使安全管理权,否则对有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8、团委要重点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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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每月度召开一次青年安全监督岗长会议,青年监督岗不少于2次上岗检查,及时研究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否则,对团委负责人罚款100元。

9、培训科要利用四级培训基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及格安排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上岗后要与由经验的老工人签订至少半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未签订师徒合同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

10、安监科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负监督责任。重点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是否执行;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的现场操作行为是否规范;重大隐患是否按期整改。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否则,对安监科长罚款500元。

11、技术科要定期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前15天,应根据所辖地区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和补充《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12、调度室要负责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每年按规定进行救灾演练,否则,每少一项对调度室主任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13、财务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技措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每次对财务科长罚款1000元。

14、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书逾期未及时更换的,对本人罚款1000元;因培训科安排不及时或没有安排而延误取证的,对培训科负责人罚款2000元。

15、严禁无作业规程开工作业,严禁代用、套用作业规程,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作业的,对施工区队长罚款2000元;发现一处作业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现场安全生产的,对区队长和作业规程编制人员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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