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 安全奖罚文件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2012年度 安全奖罚文件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关于印发《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的

通 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践行“012345”安全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消除“三违”现象,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豫政[2011]40号、41号文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焦煤公司对安全生产的奖罚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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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河南能源和焦煤公司安全奖罚有关文件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重奖重罚的原则,以杜绝较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为宗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事故单位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七条 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监部门报请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报告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有关人员,经查属实的,对报告人给予300-500元奖励。

1、没有按规定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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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违反河南煤化集团或焦煤集团“十条红线”任一条款的; 3、打钻及其它作业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响煤炮、瓦斯涌出异常等明显突出预兆不及时报告或仍然作业的;

4、采掘作业遇见地质构造未采取针对性防突仍继续作业的; 5、出现明显突水预兆仍进行作业的; 6、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违反煤化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其它条款的;

8、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按照《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矿井发生事故将进行如下处罚:

1、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焦煤办字[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撤职处分;其它副总师领导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开除留用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处分。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3、发生一次二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撤职处分;其它副总师领导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5%。

4、发生一人死亡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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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薪)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8%,对事故责任人罚款500元。

6、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3%。 7、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比照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罚。 8、上级有处罚意见的依照上级处罚意见为准。 第十条 地面单位发生事故比照井下规定高套一级处罚。

第十一条 对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查隐患责任追究新规定)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总师警告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区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总师行政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区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存在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总师行政记大过处分,专业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比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凡多次出现重复性或反复性隐患的,对分管副总师加大处罚力度或给予警告处分,对责任区队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6)矿井(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由于存在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给予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对违章指挥进行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章指挥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从严进行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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