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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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负责人需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施工合同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8人;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按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工作环境要求:

(一)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四)试验室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应满足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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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前,不准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确实需要变更或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或校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做好使用记录、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张贴上墙。

第三章 备案申请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20日内,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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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由建设单位初审后统一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分别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3、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4、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5、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6、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20日内,按照《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报送资料及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有:

(一)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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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是否按合同到位;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检测人员资格是否真实有效;检测人员岗位登记情况;

(四)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五)试验台账和内业资料;

(六)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

(七)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自校是否按规定进行;

(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经项目质监机构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出具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有效期至工程项目完工。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合格证》前不得为工程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其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后,委托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来完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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