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21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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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约定以外,已经履行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3)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3.简述拒付货款的条件。

(1)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部分货款。(2)有权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3)供货方交付的额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切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14.简述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解释顺序。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标准条款。(6)本合同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15.简述增加监理工作量或工作时间的原因。

(1)委托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程竣时间拖延 2)工程变更。 3)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工期索赔。 4)施工承包人原因致使施工度滞后于计划进度。 5)外界的人为或环境条件的变化等原因,影响工程施工的按计划完成,导致监理工作时间的延长。 16简述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 。它包括: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3)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4)要约的生效时间( 5)要约的存续期间。 17.简述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

18.简述EPC模式的特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 和开车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2)业主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机构。(3)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4)EPC模式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5)EPC模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且具有相当技术复杂性的工程。

19.简述施工合同价款变更时,变更价款的确定。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0.简述开标时确定无效投标文件的条件。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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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6.简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同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7.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两者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一旦对

方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28.简述BOT模式的缺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投标费用过高.

(2)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 (3)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

(4)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

(5)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失去控制权。

29.简述监理合同违约责任赔偿的原则。

(1)委托人的违约赔偿原则。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的赔偿原则。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但仅对造成直接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扣除税金后的监理酬金总额。 30.简述在工程施工合同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承担的规定。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法;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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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用发包人承担;

3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经济权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其他任何机关或团体无权为之。(2)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3)权力行使的积极性。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冲动性,因而权力的行使具有积极性。 32. 简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且是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4)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失。

33.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中,施工项目经理的职权。

项目经理有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若责 34.简述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3)建设资金和主要的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4)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5)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5.简述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 发包人不按合同预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发包人不按合同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论述题

1.试述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试述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接受委托人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材料及其他有助于技术服务顺利开展的其他工作条件; (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时间、地点接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3)在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接受技术工作成果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在委托人逾期六个月不接受工作成果时,有权处分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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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从处分的收益中扣除应得的报酬和委托人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保管费、损失费等)。 3.试述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条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4.试述合同标的物存的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3)才在提存的原因。(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 5.试述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一份报的名义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将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包括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8.简述监理合同中监理人可行使的权利。

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相关措施的指示,随后再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9.试述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认可与否,它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两者区别如下: 1)合同不具备成立或生效要件承担的责任不同 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在合同形式方面的不同要求。 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而且也没有出现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况,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只有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则会导致合同不能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 3)国家的干预与否不同 。有些合同往往由于其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成为无效合同,此时.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有权干预;合同不成立仅仅涉及当事人内部的合意问题,国家往往不能直接干预.而应当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

10.试述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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