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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子女教养问题的信托规划与保险 ?(二)老年安养与退休金的信托规划与保险 ?(三)全财富的信托规划和保险

?(四)公司经营权信托——股东互保保单与信托规划

?三、组合人寿与信托

?四、选择人寿保险信托的支付方式

第四单元 保险法律法规

理论知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当劳动者遭受生育、年老、疾病、死亡、伤残和失业等风险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将某些社会风险损失转移于政府或者某一社会组织。 一、《保险法》概述部分需重点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保险的主要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保险人以保险赔款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1.保险金额的确定 ?2.保险补偿与给付 ?3.保险的储蓄性

2、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原保险。就是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3、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和保险都有选择的自由。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发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4.单保险和复保险

?如果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那就是复保险。

?复保险的一种特殊情形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5.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又称为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地最高限额。

?定值保险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 (二)《保险法》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种利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存在,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这种损失应该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形式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财产利益(如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

?收益利益(即预期利益,属于财产利益的合法利益,如经营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 ?责任利益(如民事赔偿责任利益、雇主责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 ?人际关系利益(如婚姻关系利益、血缘关系利益、雇佣关系利益) ?人身利益(如生存利益、医疗利益、职业利益)。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他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保人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成立的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2)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l(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l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

也称为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凭证

?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临时保单

?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

?(3)出口贸易结汇时,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 (五)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询问告知

?(2)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事故尚未发生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事故已经发生的,保险人不成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费也不退还

?(3)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事故尚未发生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事故已经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费可以退还。

?例:张先生在投保单中声明,(1)自己于2004年7月10日看过一次病,而实际的看病日期为2004年7月9日;(2)自己于2004年7月9日去医院作了一次常规体检,而事实上他是去看心脏病的。

2.要求保险人告知的义务 (六)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无效:没有保险利益;超额保险;未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没有书名同意和认可。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施救义务

?第4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争议处理费用 ?检验费用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李某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电线短路发生一起火灾,但抢救及时,只损失了1万元左右,但李某当时由于事务繁忙,并且觉得当时1万元并不算太多,就没有索赔。到了2000年由于厂内效益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便想起1997年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想到保险公司索赔。但是第二天一早,就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4.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5.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