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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账户。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约定时间收回本息。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借款人方可向分支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经分支机构同意,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并按提前还款金额千分之二缴纳违约金;由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分支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受委托银行垫付。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受委托银行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权益的; (六)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并签订变更协议,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支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处置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受委托银行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置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罚息和赔偿金时,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以及借款人协商同意,采用保证人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在变更申请生效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应将借款合同的所有资料登记编号,归档管理。抵(质)押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系统录入抵(质)押资料信息,并将个人贷款档案材料提交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同时备份借款人相同的档案材料,实时监管。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出台公积金提取新规 可支付学费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0-11-12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规定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医疗费、子女学费等,缓解海南低收入职工家庭经济困难。 《规程》规定,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装修自住住房的;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在提取额度方面,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学费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和事故、灾难费用的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11-9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

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

取)。

第四条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

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

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