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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臵条件。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案情: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2010年5月份营业税15000元,县地税局责令其6月18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6月16日将餐馆转让、财产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问:税务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十六)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依照《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针对本案,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案情:2008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

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臵,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臵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十七)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臵,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臵、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十八)案情:2009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问:1、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2、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3、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4、如宾馆对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 1、税务机关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1)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

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

2、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如宾馆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3)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报县局负责人审批。(4)经县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如宾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应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直接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宾馆如对市地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地税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案情: 2009年5月11日,某县地税局城关征管局征收人员小张发现某娱乐城(系有证个体工商户)没有按时办理当月纳税申报,遂打电话进行口头催报,接电话的该娱乐城工作人员称老板和办税人员均出差在外,无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5月15日,该娱乐城办税员来到了城关征管局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城关征管局以逾期申报为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该娱乐城老板不服,认为由于办税员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同时,在此期间也未接到税务部门的书面《限期改正通知书》,故以城关征管局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 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吗?

(十九)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依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责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是同时适用的两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案城关征管局当场对娱乐城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关征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也是合法的。

(二十)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08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8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8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问: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3、中山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

4、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

个?

(二十)1、税务机关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