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票据责任,所以D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本题中没有出现汇票无效的情形,且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本身是有效的,所以A选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乙公司进行抗辩,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所以B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也就是说,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公司可以以其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丙享有不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丙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追索权,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瑕疵的,所以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 汇票 笔记 编辑笔记 33

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你的答案是D。回答错误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2次,正确率为19.75%,易错项为D 解析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2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

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可以用其募集的基金再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来投资,所以C项是正确的。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所以A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不可以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所以B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不是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考点

证券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34

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 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

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B,你的答案是D。回答错误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9次,正确率为47.80%,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题中,经过王某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之后让杨某代签是可以的,所以B选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本题中若合同成立2年之后王某自杀,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A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杨某为其妻子王某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要将该保险单质押必须经过王某的书面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王某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其丈夫不能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B选项正确。

考点

保险法概述人身保险合同 笔记 编辑笔记 35

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9次,正确率为89.94%,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D项正确。

AB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再审审理的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而不是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A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普通程序概述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笔记 编辑笔记 36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B。回答错误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6次,正确率为56.63%,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题中姜某是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姜某及其监护人朱某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题中侵权人姜某冲入幼儿园将小明打伤,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朱某应为共同被告,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0条规定,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应为本案的被告,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姜某是无限人,姜某的监护人也是本案的被告,所以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