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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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4

案例35. 开标后投标报价超过标底,开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为废标

点评:裁定投标文件废标的权力同上案例,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人废标。 开标后,开标人应当将以上情况通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的表态后,才可作出最终决定(如招标文件规定超过标底为废标除外)。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法》

笫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章 第五章. 评标类案例

5.1

案例36. 评标中发现:几本投标文件主要部分的内容雷同或者多处出现明显错误

点评: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由于放松自廉、保节,串通投标、陪标、围标现象较为严重。 某些投标人认为:大家“鱼死网破”或者无利润竞争,不如协商轮换坐庄或者平分利润以保证各自利益,于是出现上述不正常投标现象。当然,投标人同招标代理机构事先也会达成某种“默契”,这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机构的形象。作为一名评标人此时不能视而不见,違背法律原则和丧失自己的尊严,应该严正指出而中止评标,並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否则一旦案发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渎职行为。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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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2

案例37. 某招标代理机构将三个同类型投标品目合成一个大包,评委会成员七

人,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四人,另外三人为三个项目的业主代表,投标单位十六家。评委会成员经协商提出:为抓紧时间并保证标书审查质量,四位专家每人各看四家,其余三位业主评委可自选标书

点评:为节约经费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常会把几亇独立的项目合并成一个包来招。上述项目评委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比例不符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其次,四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每人评审四份投标文件不符合“独立评审”要求,这种孤立评审有可能产生评审疏忽、遗漏或者偏见等不公正后果。综上分析,本次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应判为无效标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法规链接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3

案例38.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货物的价格分比例占

总分的25%

点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比例低与高將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价格分值比例低,技术配置高则占优势且中标概率会高,但价格也会增高;反之,中标概率会降低。但法规中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对货物的价格分值比例有明确的限定比例。

本次采购项目中,货物的价格分值比例占总分值25%,明显不符合法规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的规定,应中止评标,否则也是无效结果。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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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批准。…… 5.4

案例39. 在评审中因评委之间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业主代表评委的

要求,招标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众评委讨论后“统一”评审口径

点评:因中标结果受众多因素制约,众评委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招标评委人的要求是评标中常见现象,决不允许人为统一评审口径。应该如实反映众评委意见,意见不统一时,按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定,并充许保留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5.5

案例40.评审过程中,评委们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口头询标并提出增加和修改超越招

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点评:评审过程中,评委在询标、质疑中提出增加和修改或者超越招标文件的内容都是不合法的,所作出结果也是无效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笫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6

案例41.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评委要求临时变更技

术规格错误部分的内容。

点评: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为此,一方认为错误应立即更改后继续评标;而另一方则认为这样做法势必造成对各位投标人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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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于是出现同意変更和否定変更二种观点。

评审现场临时变更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存在的错误都是不充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评审现场可以裁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错误的严重程度,如属非关键项或非重大偏离项,可仍按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评审,并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如需要变更的部分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正。反之,考虑要求中止本次评标活动。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5.7

案例4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附有彩页样本,评标过程中发现两者技术指标等内

容不全符合

点评: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本次评标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提供的彩页样本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其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判作无效附件投标。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5.8

案例43.某高校学生公寓电梯招标,参加投标共三家,招标为国内招标,采用综合

评估法。各投标人分值出来后,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按除去最高分、最低分,选取中间分为中标候选人

点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都有详细描述综合评价法的使用原则和方法(上述二法对权重比例等内容各有不同的规定)。

因该项目明确为国内招标,故不能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的综合评价法操作(该操作方法也有具体规定,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本次评标中,该项目的判定方法不是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其结果是违背现行法规规定的,评标结果应为无效。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

笫五十二条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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