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广播操比赛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2011年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广播操比赛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十二、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本届大联赛市级总决赛各组别集体项目等第奖的参赛队,由大联赛组委会颁发奖状,参赛个人颁发参赛证书。

(二)对获得本届大联赛市级总决赛个人项目规定名次者,由市大联赛组委会颁发相应的成绩证书。

(三)开展2011年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优秀组织奖和优秀赛区奖的评选活动,由大联赛组委会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给予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发)。

十三、仲裁委员会和裁判

各项目仲裁、正副裁判长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推荐,报组委会竞赛部审定。其他裁判员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负责选派。

十四、纪律和申诉

(一)各参赛单位应自觉遵守市大联赛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严格把好参赛运动员资格关,共同抵制和预防各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以及无故弃赛、罢赛等违规和违纪的现象。若有发生,则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规定》,取消参赛资格和相关比赛成绩,对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若在比赛中发生争议,申诉单位须向项目竞赛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竞委会及时核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大联赛组委会竞赛部。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竞委会应与市大联赛组委会竞赛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上报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和工作总结等资料(市大联赛竞赛部地址:中山西路1245弄1号;联系人:潘幼群;电话:64331815)。

(二)各项目竞委会应根据大联赛组委会的要求,认真做好竞赛项目的承办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赛事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三)设立分区赛的项目,各项目竞委会要与承担分区赛任务的单位加强协调,互通信息,保证场地器材、经费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四)本规程总则未尽事宜,由市大联赛组委会负责另行解释或补充。

-4-

2011年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广播操竞赛规程

(高中、初中、小学组)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共青团上海市委 二、承办单位: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长宁区教育局、长宁区体育局 三、指导单位:上海市教委教研室 四、参加单位:各区、县学校代表队 五、竞赛日期和地点:

时 间: 2011年12月3日(星期六) 地 点:上海市国际体操中心(武夷路777号) 六、竞赛组别: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 七、竞赛项目:

广播操(小学生:希望风帆;初、高中生:舞动青春) 八、参赛办法:

1、以区、县为单位报名参加比赛,每个组别(小学、初中、高中)必须选派一支代表队报名参赛。

2、每个代表队参赛总人数为27人,即男、女运动员各12名,领操员1名,候补2名。另报领队、教练各1名。 3、运动员不得跨组别参加比赛。

4、所有参赛运动员一律凭社保学籍卡参加比赛,无学籍卡者一律不得参赛。每名运动员参赛和保险等费用由各区县自行负责。

5、各区(县)于9月30日前,详细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长宁区教育局德育科(地址:长宁路599号;邮编:200050;联系人:黄世荣;联系电话:22050731 13585541329 传真:22050777)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hsr70@hotmail.com 九、竞赛办法:

1、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出版的《广播操比赛规则》。 2、音乐由组委会统一播放。

3、比赛队形采用4×6队形的形式进行比赛,领操员站在队伍前面的2米,背面示范。

4、比赛采用抽签决定出场顺序。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按实际参赛队数评出一、二、三等奖(各取三分之一)。 十一、申诉和纪律:按照总则的规定执行。

十二、仲裁委员会和裁判的选派:按照总则的规定执行。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5-

2011年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广播操比赛

竞赛委员会

主 任:姚 期 杨解平 陈 颖 副主任:朱 联委 员:柏 丹吴旻瑜马雪明主 任:黄世荣

成 员:韩美群 组 长:叶立生

成 员:李月纹 组 长:杨 俊

成 员:周 慧 赵 平 徐 尔

沈幼伟 潘幼群 杨 俊 孙 萍 各参赛队领队

办公室

马雪明

竞赛组

钱 源 秦培勇

场地组

唐兆麟 崔建平 马智坤 -6-

叶立生黄世荣李 伟 朱淑敏

韩美群

仲裁委员会

主 任:沈建华 委 员:倪素娟 王 莉

裁判委员会

裁判长:吕曼琳 裁 判:6 名

成绩统计:钱 源 沈 赞 检 录:张兆杰 王 芳 孙冰清 摄 像:秦培勇 宣告员:郁 红 放音员:谢 易 颁 奖:杨怡宁 医 务:李 莉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