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课题或启动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申请,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课题(启动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提交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2)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工作报告;

(3)各年度进展情况表,曾申请延期或调整研究内容的同时提交延期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4)经费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5)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技术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2、单位技术委员会按照“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课题总结评议表”(简称评议表)的要求,提出具体评议意见,评议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各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在次年2月20日前将所有课题的评议表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审核后出具《课题结题证书》。

3、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及验收总结资料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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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和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共享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外,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南京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需要,保留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所获成果,由课题承担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项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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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启动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为:Key Project supported by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oundation,Nanjing Department of Health),并注明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评审、实施及验收总结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背科学伦理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一律中止或撤销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追回拨付经费,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向各级科技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市卫生局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申报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或课题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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