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五章 管理和总结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过程管理是研究、开发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

1、市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资助经费及时到位。积极指导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发过程的管理,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每年1月30日前市卫生局对上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完成预期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照资助计划和年度检查结果核准拨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缓拨或停拨研究经费,或者中止甚至撤销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1)未按项目合同或课题设计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与研究内容的;

(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工作调动,不能完成研究计划的;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已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4)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展情况的。

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纳入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中,确定分管

9

部门,专人负责,为研发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每个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应建立专项科技档案,督促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年度计划和预期研发目标,保证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本单位本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卫生局。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总结,认真做好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阶段性评估、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进展情况表”,报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执行,课题须按照科研设计中的内容、进度、考核、预期目标实施,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有以下情况的,应履行有关手续:

(1)因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离开现岗位,或其他因素影响研究工作的,需更换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由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原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和更换的负责人分别签章后确定,报市卫生局批准。必要时,可及时中止或撤消项目。

(2)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因患重病、出国研修或其他原因影响研究进度需延期者,或研究内容需作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和

10

启动项目),由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或“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审批。其中,延期或调整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满仍未完成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必须中止或结题。

(3)因主观原因导致研究进度缓慢,或立项后一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无法完成的应予中止,由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中止报告”(一式两份),经单位审查报市卫生局同意后执行。中止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经费应专款专用,符合《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完成后,须经验收总结后方认可为结题。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会、新药证书受理书和专利申请受理书视同为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采取专家集中审议验收的形式,基本程序为: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1

(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工作报告;

(3)各年度进展情况表,曾申请延期或调整研究内容的同时提交延期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4)经费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5)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技术材料;

(6)推广应用情况; (7)其他有关材料。

2、市卫生局汇总审核验收材料,并在次年的3月15日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集中验收。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审议,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专家验收意见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

3、市卫生局科教处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同时通报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

4、对验收为优的项目负责人在次年的项目立项中将给予优先资助,对验收为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课题和启动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议的方式,基本程序为: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