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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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局成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中科教处负责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实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列题范围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已有卫生科技领先领域和形成新的学科优势,并能发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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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市卫生事业和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和影响,能解决防治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多学科综合研究优势和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2、引进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通过消化吸收,能显著提高学科水平的项目。

3、推广具有重要应用前景,能获得较大推广面和较好应用价值的成熟、先进、适宜技术,向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后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或转化为常规卫生服务项目。

4、医药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 5、为提高我市卫生技术水平和加速人才培养而与国外卫生科技组织在统一目标、计划下开展的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项目。

第六条 医药卫生科研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列题范围:

1、根据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2、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改进省内、市内空白,国内外成熟的防治新技术、新成果。

3、为申报局级以上(含局级)重点课题作准备的预试验研究或有应用前景、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

4、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必须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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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以下研究范围的将给与重点资助:

1、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开展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

2、该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该研究对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已经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取得了比较明确的阶段性结果或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相应的申报范围。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基本支撑条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与充分保证,并给予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一定的科研专用时间。

第十条 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预试验或充分调研,有可行性报告;具有明确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先进、可行,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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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必须是项目的总体设计与组织实施者,具备解决关键技术的能力;

(3)存在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①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在两项(含两项)以上;

②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或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未按期完成(以上一年度在研课题检查结果为准);

③承担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有一项中止者,2年内不得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项目;有两项中止者5年不得申报;

④在申报项目的研究期限内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者。 第十二条 课题的申报条件:

1、申请的课题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研究技术路线和方法可行,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2、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

3、课题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不包括购置必需的科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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